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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地部門與村委會簽訂協議后,被征地農民沒有拿到補償,其是否可以要求縣政府履行補償職責?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相關部門申請土地的,在確定征收范圍后,需要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至少30日,告知大家具體的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風險穩定評估、補償標準以及安置補償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事項。 在完成前置征收工作后,報相關部門批準,在依法獲得批準以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即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向省級以上部門申請批準征地之前,相關部門還需要與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依法及時地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等。如果有關費用沒有足額到位,有關部門是不得批準征收土地的。 雖然說農村集體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且相關的土地補償費有的地方也是直接打入村委會賬戶的,但是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等其他相關的費用,應是由承包者所種植,所以應直接要將這部分補償給予被征地農民,相關部門也應當要與被征地農民就補償事項與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明確規定,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可是,從實踐過程來看,有的相關部門不僅不依法告知被征地農民具體的征收信息,侵害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以外,而且,還會在被征地農民不知道的情況下,直接與村委會或是村小組協商補償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簽訂后,其又以各種理由,遲遲不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導致被征地農民也遲遲拿不到相應的土地征收補償款。那么,作為被征地農民,其是否可以要求擬征收土地的相關部門(即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補償安置呢? 方某某是四川省人,其在當地擁有合法的承包地,后來該承包地被當地相關部門給征收。但是在具體征收過程中,當地相關部門并沒有告知方某某具體的實施征收時間、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時間,也就是說,方某某并不知道自己家的承包地被相關部門給征收了,而且在此過程中,相關部門也沒有就補償等事宜找過方某某,便直接與主某某所在村二社簽訂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隨后,相關部門便實地占用了土地。 自己家的承包地被征收,但是一分錢的補償也沒有得到,方某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是讓人意外的是,一審法院認為,方某某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其是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方某某不是適格的原告。而且,方某某所訴的行政行為是發生在2012年,至今已經好幾年過去了,可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本案中,方某某的起訴已經明確超過了起訴期限,所以一審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 針對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方某某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相關部門是與方某所在村二社簽訂的,所以,二審法院以方某某不是協議當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為由,駁回了其的上訴。 面對一、二審法院的行為,方某某不愿認輸,隨后,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申請再審時,方某某提交了新的證據,最終,經過再審法院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二審裁定,指令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農民的土地,但是擬申請征收土地的相關部門,需要依法及時地給予被征地農民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等其他相關的費用。本案中,方某某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圍內,所以其與征地行為有利害關系。另外,根據當地相關部門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知中的內容,相關部門是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方某某作為征地范圍內的村民,所以,其是有權要求相關部門履行征地補償職責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進一步地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實踐中,如果遇到了相關部門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遲遲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或是相關部門直接跳過被征地農民與村委會簽訂了協議,那么,建議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