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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羅縣農村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鄉村振興,加快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盤活農村閑置房地,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益,增加集體和農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結合《平羅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全縣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房屋征收堅持“依法依規、農民自愿、合理補償、戶有所居、縣域統籌、鄉村主導”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村房屋的征收安置補償。國家、自治區、市在本縣城鎮規劃區外實施的公益類和重點建設項目,涉及征收農村房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房屋征收的主體,鄉鎮負責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協議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兌現、土地整治利用和建筑垃圾清理等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申報、監督驗收和新增審批、權證變更、樹木移植等工作;縣住建局負責被征收農戶置換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安置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復墾耕地的確權和溝渠路等基礎設施配套工作;縣農村綜合改革服務中心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征收協議起草、鑒證以及宅基地調整入市、權屬置換、產權交易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房屋征收范圍。 (一)規劃不保留村莊農戶房屋; (二)農村零散村莊點農戶房屋; (三)規劃保留村莊內自愿退出的房屋和危房; (四)適用于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農村房屋征收要依法、自愿、公開、公平。具體程序是: 1.發布公告。征收項目確定后,由土地所屬鄉鎮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并征求農戶意見,公示期不少于7天。征收決定包括征收范圍、征收時間、實施單位、補償標準、置換方式、征收協議、利用方式等。 2.測量核實。發布公告同時,縣自然資源局依據不動產權證對被征收農戶土地類型、權屬、面積進行核查。 3.價格測算。縣自然資源局、鄉鎮(村)對被征收農戶房地占用情況進行評估測算并征得農戶同意。 4.張榜公示。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被征收農戶房地核查數據、房屋建設期限、面積、征收價格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對有異議的,由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自然資源局四方共同復核。 5.風險評估。征收土地所屬鄉鎮與縣自然資源局成立風險評估小組,對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進行研判,及時化解矛盾隱患。 6.簽訂協議。公示無異議后,土地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鑒證。 7.整治利用。由鄉鎮聘請有資質的建筑企業組織實施房屋拆除,縣自然資源局配合落實建筑垃圾填埋地點,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需求對土地進行整治利用。 第四章 補償標準 第七條 農村房屋征收采取貨幣補償、權屬置換兩種方式,被征收農戶可以根據實際自行選擇。 第八條 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標準。 (一)主房補償價格=房屋面積×主房基準價×成新率。 1.主房基準價:參照《平羅縣農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儲參考價格暫行辦法》,磚土木結構500元/平方米(指一面、兩面磚),磚木結構7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900元/平方米。 室內外裝飾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不高于主房補償價格的10%。土坯房由各鄉鎮參照2013年全縣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綠化工程土坯房拆除補償標準執行(原則每間不高于500元),“一戶多宅”不予補償。 2.主房成新率。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時間為準)10年以內(含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15年16年17年以此類推,房屋建筑年代每增加一年,成新率下調0.02 成新率10.980.960.940.920.900.880.86 (二)附屬用房:2.5米以上的附房按照不高于主房相應結構基準價的50%并按成新率測算補償。2.5米以下的附房及圈舍、樹木、圍墻等設施補償價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協商確定。 第九條 農戶建房超出宅基地法定面積270平方米以外的不予補償。2016年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兩證合一”不動產權確權登記后,擴建房屋和新建設房屋不予補償。 第十條 宅基地補償標準:對“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法定面積270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宅基地確權中收取有償使用費的,按照收取的超占有償費標準進行補償。對批而未建的,宅基地不予補償,投入部分(基礎和墊土方)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不超過磚木結構房屋相同面積總價的20%。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只對征收的房屋補償,宅基地不予補償。 1.“一戶一宅”保留宅基地資格權的; 2.“一戶多宅”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3.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政策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4.享受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第五章 權屬置換 第十二條 符合“一戶一宅”政策且房屋征收后在農村仍有住房需求的農民,可選擇下列情形進行權屬置換。 (一)對農戶放棄宅基地和房屋補償費的,可置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大社區和規劃保留村莊按實際需求收儲的房屋,置換價由雙方依據收儲價和征收價多退少補。 (二)在規劃保留村莊新審批宅基地建房的,退出宅基地不予補償,新審批面積不超過270平方米無償取得;宅基地補償的,新申請宅基地有償取得。 (三)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且自愿放棄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允許購買、租賃城鎮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征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地的,不享受權屬置換政策,復墾后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被征收農戶房屋權屬置換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縣自然資源局對房地產權進行注銷和變更。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后農戶在鄉鎮大社區或中心村租賃住房的,享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租賃住房政策并頒發租賃使用權證。 第六章 宅基地整治利用 第十六條 農村零星房屋征收復墾后,“一戶一宅”的按二輪承包地確權;“一戶多宅”、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宅基地復墾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償發包,同等條件下,原宅基地使用人優先。 第十七條 規劃不保留村莊集中連片房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整治利用,復墾耕種的,按集體和農戶面積劃片整治,巷道及公用部分復墾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溝渠路等占地按面積分攤;符合規劃的,可調整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符合其他用途的,按照規劃和相關規定整治利用。土地整治后產生的增值收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折股量化。 第七章 獎補政策 第十八條 對積極配合簽訂征收協議,并在規定時限內清理騰退室內物件交付宅基地和房屋的,每戶給予1000元補助獎勵。 第十九條 被征收農戶宅基地自行復墾的,經驗收合格按5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復墾土地按農戶占用宅基地情況承包。 第二十條 被征收農戶需臨時安置的,由鄉鎮(村)負責安置;農戶自行解決的,臨時過渡期為18個月,按每月每戶400元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鄉鎮征收房屋整治利用資金缺額部分,經核實后由縣財政補貼。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征收決定公布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鄉鎮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安置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一戶多宅”和非集體經濟成員占用規劃不保留村莊房屋閑置的,按照規定標準補償后本人拒不執行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拆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農村綜合改革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來源:平羅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