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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縣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對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三條 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縣自然資源局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縣住建局(征收中心)負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制定指導。屬地鄉鎮(園區)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縣發改委、財政局、城管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等,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擬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征收中心)、農業農村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多數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應及時落實征收補償等費用。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裝修、租賃房屋,不得進行戶口遷入或分戶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結構、用途、建筑面積、合法性等,依據有效權屬記載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認定為準。 調查結果實行兩榜公示,第一榜公布房屋現狀及安置人口情況,第二榜公布房屋及安置人口認定結果。 第八條 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照本辦法進行征收補償安置: (一)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續的; (二)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經認定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 第九條 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房手續,經認定也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依法不予補償。 第十條 集體土地上安置人口為征收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權利的人員。界定截止時點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之日,公布日期后新增人員不列入安置人員范圍,具體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認定。 第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被征收房屋的附屬裝潢,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在貨幣補償、宅基地建房或者產權調換方式中,自行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承諾自行解決安置住房,不再享受宅基地分配等其他安置待遇。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鼓勵自愿采取購房單方式,即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標準補償的1.7倍進行結算,并給予1.5萬元/安置人口的放棄宅基地獎勵和3萬元/安置人口的購房補助,其合法有效房屋補償、放棄宅基地獎勵及購房補助金額,由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發放同等金額的購房單,1年內自行購買霍山縣購房券交易平臺房屋。購房單參照城區房屋征收購房券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標準補償,被征收人在統一規劃的村莊安置點,按規劃設計要求,采取自行建設或聯戶統建。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安置點的“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并統一放線。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標準補償,征收實施單位就地或就近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采取同等面積1:1置換并找補結構差價的方式。 經認定為沿街一層“住改商”的,可按一定比例置換回遷商業用途房屋并找補結構差價或給予適當經營補償。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生產、辦公、倉儲等類型房屋原則上不予土地安置,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標準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房的,給予1.5萬元/安置人口的放棄宅基地獎勵。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的,征收實施單位結合實際,采取按時段或與每日遞減相結合等方式,按戶或與按面積相結合等辦法,合理規范設置獎勵。縣城規劃區外簽約搬遷獎勵可參照城區標準執行,即: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面積獎勵最高不超過240元/㎡;其他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面積獎勵最高不超過60元/㎡。逾期搬遷簽約的,不再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經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視情給予工料補助(鋼構及磚混以上結構350元/㎡、磚木結構200元/㎡、簡易結構100元/㎡);進入執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補助。 第二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阻撓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由霍山縣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經霍山縣人民政府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實施單位及村(社區),應嚴格審查被征收房屋、計戶及其安置人口情況,將調查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信息公開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監督核查。 第二十三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應當依法秉公辦事,按規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項目,補償安置政策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征收中心)共同負責解釋。 來源:霍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