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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山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做好蘆山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蘆山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蘆山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棚戶區(舊城區)改造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和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主體為蘆山縣人民政府,由蘆山縣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實施主體;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指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及具有房屋合法權屬的產權人。 第二章 土地征收決定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土地,征收人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應當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同時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征收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調查的安排等。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安置。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征收人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五條 蘆山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人社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在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多數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同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收人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做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六條 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政府同意,由縣政府公布實施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第八條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著物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按省政府審批公布的補償標準執行。具體按《川府函[2020]217號文件執行。 第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費用由縣財政籌措安排,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項目申請撥付鄉鎮(街道辦),鄉鎮(街道辦)按相關政策規定兌現至集體經濟組織或權利人。 第十條 在征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室內、屋頂種植的果樹、花草、林(竹)木等。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和其他違章建筑物。 (三)已異址重建新住房,應拆除的舊房還未拆除的。 (四)征地以后按規劃需要恢復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壩、溝渠等公用構筑物。 (五)在政府已征收土地上搭建、修建的各種建(構)筑物和附屬物。 (六)其他經認定不予補償的。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按《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8〕46號),結合蘆山實際開展。本著“即征即保、分類施保;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基本要求,由縣人社部門牽頭,公安、農業農村、財政、社保、自然資源、鄉鎮(街道辦)協同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相關工作。符合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的年齡認定以批準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方案為時間節點。(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認定和征收補償獎勵 第十二條 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已作產權登記的以登記面積為準;未產權登記并具有審批手續的,建筑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認為登記與實際不符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實際測繪,最終以實測面積為準。 征收出租的房屋,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房屋結構類型的劃分 房屋按結構類型分為: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木結構、土木結構、鋼結構、簡易房等七類。 第十四條 房屋補償面積的認定 (一)合法房屋補償面積以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計量單位以平方米計算。違法房屋不予補償認定。 (二)房屋實際測繪面積的認定是指房屋勒腳線以上外墻的邊緣所圍的面積。 (三)樓層面積計算:樓板、四壁完整者,樓層層高(以該層前后外墻高度平均值)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該樓層的整層面積計算;樓層層高2.2米-1.8 米(含1.8 米)的,按該樓層面積的0.8倍折算;1.8米-1.2米(含1.2 米)的,按該樓層面積的0.5倍折算;1.2米以下的不予登記。樓層超高面積計算:樓層超過4米的,以實際層高除以4再乘以該層實測底面積認定為補償安置面積。 (四)陽臺面積:陽臺外圍面積的一半計入該房屋建筑面積。 (五)室外走廊面積計算:沒有柱子的計一半面積;有柱子的計入該房屋建筑面積。 (六)屋內的天井,無柱的屋檐,雨篷、臨時篷(蓋),遮蓋體等均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第十五條 主住房屋及其他建(構)建筑物用途的認定。 (一)以房屋產權人為被征收戶主,不得以其他家庭成員名義另立戶頭或分戶。 (二)主住房屋面積的認定以測繪機構調查和工作組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結果為準。有爭議的主住房屋的認定由房屋爭議復核小組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結果為準。 (三)主住房屋指同時滿足產權登記清晰或公示無異議,房屋結構完整,主要用于人居的房屋(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無產權登記房屋原則上不予認定主住房屋;主要用于養殖或種植的房屋不予認定為主住房屋;偏房、彩鋼房、雜棚房等不予認定為主住房屋。 第十六條 臨街臨路經營用房的認定 (一)具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雖然證件上未標明房屋用途為商業,但實際上已經辦理工商營業登記手續的底層臨街臨路(雙車道)用房按照商業用房認定;其面積以底層臨街臨路(雙車道)商鋪實有寬度(公共通道除外)乘以自然進深長度計算,自然進深以12米為限,不足12米的以實測為準,超過12米的按12米計算;超過12米部分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認定,實際在經營的按經營性用房認定。補償標準以評估機構評估的該項目街道經營性用房評估價為準。 (二)未辦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且無合法權屬證明材料,雖然房屋已經實際用于經營用途的,不予認定經營用房。 第十七條 征收前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證照地址與被征收房屋地址相符)且正在營業的底層12米進深之外或非底層旅館、茶樓或臨小巷小路(非雙車道)等經營性住房,造成停業停產的,按經營性住房補償,標準為一次性200元/㎡。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但實際正在營業的住房,可參照經營性用房補償,標準為一次性120元/㎡。 第十八條 征收集體所有的房屋,只作貨幣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水電氣視訊移裝補助。對被征收人搬遷房屋內實際安裝的水表、電表、氣表、電視、電話等給予移裝補償,補償標準按400元/項執行。安置新房的移裝采取憑《征收證明》恢復的辦法操作。 第二十條 搬家(搬遷)補助。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應當主動及時搬家騰房,被征房屋騰空后給予被征收人搬遷(搬家)補償,以征收主住房屋面積為基數,100㎡以下按3000元/戶,100㎡以上(含100㎡)按4000元/戶一次性補償。 對臨大街大路(雙車道)商鋪租賃戶可一次性給予租賃戶搬遷補助費10000元/戶。 第二十一條 主住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過渡期限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過渡期限為12個月;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過渡期限為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之月起,至征收人通知領取安置房鑰匙之月止再順延4個月裝修期,(實際不足12個月的按12個月兌現)。 (二)主住房屋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主住房屋臨時過渡安置補助以每月7元/㎡標準乘以認定主住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對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內不再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到期,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將過渡用房騰空退還房屋征收部門。 第二十二條 經營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認定的底層臨大街大路(雙車道)經營用房面積為基數,按每月8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商鋪產權人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 未經營的可經營用房不享受此補償。 第二十三條 獎勵 積極搬遷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給予被征收人每戶2萬元的積極搬遷獎;超過規定時間的,獎勵每天按2萬元的10%(2000元)遞減,直至不予獎勵。 第五章 安置政策 第二十四條 安置方式 主住房屋安置采取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的方式。選擇產權置換的安置房源由政府提供。合法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只能貨幣安置。在縣城規劃區內不予單獨配置用地自建房屋。 (一)集體土地性質住房改商業用房安置 1.貨幣安置:經認定的底層臨大街大路(雙車道)商業用房按征收街道商鋪評估價(包含宅基地使用權價值和裝修價值)補償安置。 2.產權置換:對底層臨大街大路(雙車道)住房改商業用房的,在征收人能提供安置商業用房的條件下,可面積產權置換安置。產權置換結算方式:對商業用房等面積置換安置的,互不補差;實際安置面積大于置換面積的:進深在 12 米以內(含 12 米)按安置商業用房評估價購買,進深超出 12 米的部分按該處同結構房屋評估價購買。實際安置面積小于置換面積的,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按安置商鋪評估價補差給被征收人。 (二)主住房屋安置 1.主住房屋貨幣安置 以公示無異議的被征收主住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按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評估價(含宅基地價值)作貨幣補償。 2.主住房屋產權置換安置 在縣城指定規劃區域內置換安置房的,自建房以公示無異議認定主住房屋面積按1:1.15置換產權;單元房以公示無異議主住房屋面積按1:1.1進行置換產權。補差方式:置換產權面積大于實際安置房面積,剩余面積按房屋評估價結算并由征收人補給被征收人;置換產權面積小于實際安置房面積,按安置房評估價由被征收人補給征收人。 第二十五條 產權置換安置房屋裝修補助 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被征收人,以公示無異議的安置房屋面積為基數,按500元/ ㎡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裝修補助。 第二十六條 產權置換按安置房屋物業費補助 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安置房屋面積為基數,按4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結算交房 (一)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根據協議約定,被征收人15 內搬家、騰空房屋并交征收人驗收,房屋殘值由征收人處置,征收人按相關規定結清并打卡支付相關征收費用。 (二)以測繪機構測繪的實測安置用房面積為基數,由安置房提供方與安置戶開展面積差額結算。完善相關手續后交付安置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征收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虛擬事實,提供虛假權利證書、證明材料等騙取安置補償款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縣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能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蘆山縣城規劃區內的征地搬遷補償安置政策性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本實施辦法前已開展征地搬遷工作的建設項目,其征地搬遷補償安置仍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來源:蘆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