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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糾紛律師:相關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嗎?
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可是隨著城市化不斷的建設,地方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也是越大越大,其中主要體現在工業、交通、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及住宅等多個方面,就是說,如果地方政府想要修路、建設文化廣場、建設保障性住房等的話,那勢必會占用集體土地或是國有土地,而這些項目也屬于公共利益范疇。那么,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政府、村委會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該國有土地閑置荒蕪,是廢棄的,沒有人或是企業用的話,當地相關部門是否可以收回國有土地呢?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二十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ㄒ唬閷嵤┏鞘幸巹澾M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ǘ┩恋爻鲎尩扔袃斒褂煤贤s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ㄋ模┕贰㈣F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還沒有到期之前,相關部門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提前收回的,但倘若在使用期間,當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該國有土地時,那么則是可以提前收回的。除此以外,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已經屆滿的,但是土地使用人并沒有與相關部門繼續簽訂相關文件的,城市中存在的廢棄公路、鐵路、礦場,或是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相關部門同樣也是可以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要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進行批準,在批準之后,才可以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反之,如果沒有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則是不可以強行收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