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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寧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懷寧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縣城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宜政發〔2018〕17號)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收安置),適用本辦法。本辦法的縣城規劃區范圍為《懷寧縣城總體規劃(2013-2030)》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以及縣“一區兩園”(縣經開區馬廟分園、金拱分園)等。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為征收安置責任主體。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轄區內征收安置具體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工作;縣住建局負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縣公安局負責征收范圍內的戶口認定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對征收安置補償費用的審計監督;縣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監督管理、信訪、稅務、司法、土地收儲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征收安置相關工作。 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執行統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關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調度會議制度?h政府召集相關鄉鎮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征收安置程序 第五條 征地報批程序 申請用地單位根據縣城建設需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確定擬征地范圍,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報用地需求。 申請用地單位指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項目建設單位。 根據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 。ㄒ唬┌l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 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張貼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工作時序安排等相關內容,公告時間至少5個工作日。 。ǘ╅_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涉及農業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面積、安置人口等進行調查和勘測界定。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確認。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人民政府依法開展擬征收用地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相關用地主管單位具體實施,縣維穩辦依法備案。 。ㄋ模┕嬲鞯匮a償安置方案 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濟開發區、人社、住建、財政、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調查結果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應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各部門各司其職。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粘貼公告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至少30日。 超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縣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縣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應再次予以公告。 。ㄎ澹┺k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鋵嵳鞯匮a償等費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縣土地收儲中心應及時核算征地補償費(即征地準備金和報批規費),縣財政局及時落實征地補償等費用后,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按規定預存至縣財政專戶。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核定征地拆遷安置人口數和具體安置對象、養老保障對象,簽訂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ㄆ撸┚幹普鞯貓笈牧希暾堈魇胀恋 各相關部門按照征地報批要求準備報批材料,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措施?h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編制征地報批材料,報縣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審批。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縣林業局負責指導項目單位及時取得林地批準書。 第六條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征地工作 (一)自征地批準文件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以書面形式張貼公告(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除外)。 。ǘ)縣財政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根據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將征地補償費(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足額支付到位。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費用付清后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限期交地。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限期交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限期交地決定的執行,但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縣經濟開發區、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辦理“農家樂”、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和植樹造林等手續; (五)以擬征收安置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刑滿釋放、軍人轉業退伍以及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沒有分配工作或退學回原籍復戶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引發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三榜公示”、“兩級審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補償登記工作結束后,由村(居)委會負責將被拆遷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屬物的調查摸底、相關證照資料、登記認可、補償安置面積等情況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第一榜公示。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第一榜公示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后,在被征地所在鄉鎮進行第二榜公示。 (三)鄉鎮人民政府在第二榜公示后,按要求將拆遷資料送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在第三榜公示前對擬拆遷安置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二榜公示情況,依據抽查結果,完善擬拆遷安置情況資料,組織進行第三榜公示。 第三榜公示結束后,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對三榜公示情況和資料進行復核確認。 (四)三榜公示時間均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并公布縣、鎮兩級征收安置審核機構及監察機關監督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被拆遷人要求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査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實行統一預存,統一撥付,專戶管理。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照縣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 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一)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撥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二)土地補償費的30%按有關規定繳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統籌基金專戶。 (三)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定期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建立征地補償資金督察制度。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進行督察,相關部門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查處。 第十二條 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符合保障條件且已安置的失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社會保障標準按《懷寧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懷政發〔2007〕29號)執行,在國家和省出臺有關政策規定后,按新規定的社保標準執行。符合撤村建居條件的,經依法批準后實施撤村建居。 第十三條 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性質、用途和補償建筑面積等有關情況,以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等有效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按照土地、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核發的原始用地、建房批準文件為依據確認。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沒有第十四條規定的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用地、建房批準文件的,但在1993年11月1日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的(不含1993年11月1日后翻、擴、改建增加的面積),經被拆遷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兩級證明并公示無異議后,對其予以認可,據實認定補償建筑面積。 第十六條 拆遷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設的; 。ǘ┡R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或者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經使用2年以上的; 。ㄈ┎环系谑臈l和第十五條認可條件的。 對未超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工程造價結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在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內,按照被拆遷戶應當安置人口計算,按下列方式和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一)被拆遷戶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內(含40平方米)的部分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部分按拆遷房屋補償最高結構等級依次予以調換,不予貨幣補償)或者貨幣化補償安置,具體由被拆遷戶選擇。 被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遷戶按每平方米1080元購置補足。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按照確認的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償(標準見附表),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700元補償。 。ǘ┍徊疬w戶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標準見附表)。 。ㄈ┍徊疬w戶可在不擴大應安置面積(即按上述政策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的情況下選擇安置戶型。以高層房屋(房屋總層數超過7層)安置的,無償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積。 (四)因自然套戶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過應安置面積的,對每戶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成本價購置;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成本價的120%購置;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購置。 。ㄎ澹┍炯w經濟組織成員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離婚尚未再婚的,可按建筑成本價增購20平方米。 (六)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戶,在領取拆遷補償款后六個月內,在縣城城區購置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應安置面積(購房面積不足應安置面積的按實際購房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購房補助,具體支付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被拆遷的單位及企業生產、經營、辦公等非住宅房屋,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兩年前取得營(執)業證照等證件的,按照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和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等認定結果,由所在鄉鎮政府組織選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格,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同時,按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利用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按住宅認定和補償。其中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兩年前取得法定營(執)業證照,并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100元給予一次性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九條 拆除應予補償房屋的附屬物、構筑物,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住宅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燃氣、主水電表等配套設施、設備,按照有關遷移安裝費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在安置房中給予恢復的不另行補償)。 第二十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應安置人口每人200元給予補助,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不超過2人的按500元/戶給予補助。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不能一次性安置的,給予兩次搬遷補助費補償。 非住宅房屋(不含利用住宅進行生產、經營、辦公的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給予補償。需要搬遷重型設備或者物品較多的,可以對搬遷補助費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產權調換,以多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8個月;以高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的計算,自被拆遷戶搬遷交房之日起,至拆遷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戶自行解決過渡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5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不超過2人的按每戶每月400元標準給予補助。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時間在12個月內的時間段,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50%增補;逾期時間超過12個月的時間段,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00%增補。每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二條 住宅房屋全部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4個月一次性計發。 第二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及單位、企業生產、經營、辦公等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房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范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戶口未遷出且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為應安置人口。被拆遷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計入應安置人口: 。ㄒ唬┙浥鷾事鋺羟乙婪ńㄗ≌; 。ǘ⿷艨谠诓疬w地,現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含其非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戶口原在拆遷地,現在校就讀的學生; (四)戶口原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含其非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ㄎ澹⿷艨谠诓疬w地,“農轉非”后仍在被拆遷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戶口原在拆遷地,因征地、就業等原因遷出,現在本縣企業工作,但仍在被拆遷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被拆遷房屋常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ò耍┢渌枰_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應安置人口: 。ㄒ唬┘淖 ⒓酿B、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ǘ┝碛姓亍⒏@苑课莼蛞严硎茏》扛@ㄖ冈谛姓⑹聵I、國有企業單位人員享受公積金)的; 。ㄈ┮呀浀玫秸鞯夭疬w補償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拆遷補償安置人口認定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安置人口,1人可以按2人計算應安置人口: 。ㄒ唬┮杨I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未婚獨生子女; 。ǘo法定贍養人的鰥寡老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ㄈ└改鸽p亡的未婚孤兒孤女; 。ㄋ模┍炯w經濟組織喪偶后未再婚人員; 。ㄎ澹┍炯w經濟組織達法定婚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未婚人員; 。┍炯w經濟組織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待產孕婦。 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家庭應當安置人口可增加1 人計算: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 2.依法結婚未生育的; 3.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現無子女的。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設、取得的歷史祖遺房屋,按照本辦法認定條件沒有應安置人口的,可依據相關法定證件等有效證明,對其可最高按3人計算應安置人口,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應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為基準日,依據公安部門核準的戶口認證資料計算。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遷或者被兩個以上項目拆遷的,已享受征地拆遷安置政策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會同各鄉鎮政府、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建立人口及拆遷補償安置信息登記系統,對被拆遷應安置人口以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信息進行匯總,并動態更新。有關部門要實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絕拆遷安置過程中重復補償安置和易地違法建設等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明,騙取征地補償費的,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失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征地補償費,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等批準手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征收安置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征收安置補償范圍、提高征收安置補償補助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0日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懷寧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懷政發〔2015〕2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啟動但尚未結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項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附表: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表 來源:懷寧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