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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房屋拆遷律師:自家承包地上建養殖場合法嗎?近幾日,凱諾律師經常接到當事人咨詢養殖場方面的電話,其中,有幾個當事人的問題是,自己家人在比較空曠的自家耕地上建設了養殖場,已經經營了有幾年了,但是去年相關部門在環境整治過程中,將養殖場認定違法建筑,說是占用了農用地,隨后,他的家人便收到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在一個星期內拆除,他的問題是,自家耕地上能不能建設養殖場,所建養殖場應不應該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現在收到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怎么辦? 耕地上能建養殖場嗎?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從《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能找到答案。依據該《通知》中的第二條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般除了永久基本農田之外,養殖戶是可以在一般耕地上建設養殖場的,但是,在建設之初需要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和備案。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未辦理相關手續的養殖場能否直接認定為違建? 不過,實踐中有的養殖戶在建設之前可能會因各種原因有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那么此時該養殖場是否應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呢? 其實是不能的。如果該養殖場在建設之初獲得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同意,且及農業部門的驗收,而且養殖場也一直實際用于養殖,同時呢,該養殖場又符合農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那么即使該養殖場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或是沒有辦理備案手續,那么同樣也是滿足養殖業發展的需求。簡單點來說,就是只要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同意,養殖場經過了相關部門的驗收,那么相關部門就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筑且拆除了。 而且,此類養殖場今后遇上拆遷,那么相關部門也要給予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 總之,就是相關部門在認定養殖場是否是違法建筑時,首先要審查核實一下該養殖場是否履行了設施農用地有關審批手續,而不是以沒有辦理相關規劃手續等為由,將養殖場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在未審查核實的情況下就直接將養殖場認定為違建是不合法的。 合法養殖場被認定為違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而如果該養殖場在拆遷范圍內,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因為在征地拆遷中,常會有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沒有進行備案等為由,斷水、斷電,強制拆除養殖場的情況,若自己辦理了相關的手續,那么就可以考慮征收方存在違法逼遷的嫌疑,且此時也需要被征收人采取實際行動,比如向有關部門舉報他們的違法行為,或是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