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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安置辦法會同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城市規(guī)劃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遵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18〕5號)《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懷政發(fā)〔2016〕9號)和《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懷化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懷政發(fā)〔2018〕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會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對經依法批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青苗、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予以適時調整,具體調整周期與幅度由縣自然資源局提出,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是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縣自然資源部門承擔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職責。 縣征收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發(fā)改、財政、農業(yè)農村、民政、人社、住建、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統(tǒng)計、市場監(jiān)管、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qū))、組應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條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縣征收實施單位應發(fā)布并張貼、送達《擬征收公告》,或以《擬征收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收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qū))、組。 擬征收告知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土地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被征收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條 自《擬征收公告》或《擬征收告知書》發(fā)布張貼送達之日起,擬征收范圍內項目未實施完成前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ǘ⿲徟蜓永m(xù)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 。ㄋ模┩粨暨M行室內室外裝飾裝修等; 。ㄎ澹┺k理“農家樂、生態(tài)農業(yè)、畜牧水產養(yǎng)殖”等手續(xù)。 。┮詳M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xù); 。ㄆ撸┺k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yǎng)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xù)(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yè)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除外); 。ò耍⿹屧該尫N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 葬墳、修墳等; 。ň牛┺k理林地林木流轉及核發(fā)林地權屬證書; 。ㄊ┢渌挥柙黾友a償費用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隱瞞事實申請辦理的手續(xù),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擅自辦理的手續(xù),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六條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后,縣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在被征收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qū))、組發(fā)布《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由征收實施單位會同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qū))、組工作人員負責張貼和送達。有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由征收實施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建房批準文件等合法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xù)。對拒不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xù)、拒不配合實物現狀調查的,征收實施單位可依法對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產權調查、評估、認定,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意見合理的,應當予以采納;對意見不合理的不予采納,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的房屋征收補償按簽訂的房屋拆遷協(xié)議執(zhí)行。對拒不領取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被征收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并公證。 征收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對拒不騰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guī)責令限期拆遷騰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等征收補償 第八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18〕5號)和《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懷化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懷政發(fā)〔2018〕6號)執(zhí)行。 征收范圍內成片葡萄樹按我縣原標準執(zhí)行:苗期(3年內)10000元/畝;始產期(3-6年)20000元/畝;盛產期(6年以上)30000元/畝。其他青苗補償、墳墓補償、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按照《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懷政發(fā)〔2016〕9號)執(zhí)行。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房屋征收補償和房屋裝飾(修)補償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搬家補助費按1000元/戶/次確定,一次性補償兩次。 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積確定,100㎡以下(含100㎡)的700元/月,計算18個月。100㎡以上的,每增加1㎡增加5元/月。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guī)定認定: (一)按照“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合法手續(xù)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二)按照“一戶一宅”原則,無合法手續(xù)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補交建房手續(xù)稅費后,按戶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建房占用耕地面積130平方米以內、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筑。 1.被征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因城市規(guī)劃控規(guī)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xù); 3.被征收戶僅有一處住房,生活設施齊全且一直居住。 。ㄈ┌凑铡耙粦粢徽痹瓌t,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的,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實施單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審查確認。 第十一條 征收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二條 房屋原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用途為營業(yè)用房,并經縣規(guī)劃部門批準,且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納稅登記的,按批準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營業(yè)用房面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300元/㎡的營業(yè)補償(擬征收公告發(fā)布后取得有關證件的不予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合法企業(yè)建造的合法建(構)筑物,按評估機構評估結果進行補償,不予安置。企業(yè)合法生產用房(不含辦公和生活用房)被征收涉及生產設備需搬遷的,按有關規(guī)定評估后確定拆卸、搬運、安裝費用補償。 第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的合法企業(yè)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標準參照《會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會政辦發(fā)〔2018〕9號)執(zhí)行。在征收公告發(fā)布前已停產、停業(yè)的,不予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 第十五條 學校、寺廟、祠堂、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按評估機構評估結果補償,不予安置。
第五章 安 置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6〕12號)實施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戶籍制度改革原農業(yè)戶口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的,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出具證明,并經公安部門予以認定。 第十七條 安置方式為貨幣安置。 被征收人以合法登記的產權戶為單位,任選且只能選擇以下一種方式進行安置。 。ㄒ唬┍徽魇杖诉x擇房地合一領取房屋價值的貨幣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確定,扣除與證載土地面積征地補償費相等的價值后,由被征收人全額領取,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ǘ┌仓萌丝陬I取安置購房補助的貨幣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評估確定補償。 1.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發(fā)放購房安置補助68萬元為標準,超出120平方米的證內宅基地面積按該區(qū)域國有土地基準地價補償,低于120平方米的證內宅基地面積按該區(qū)域國有土地基準地價進行核減;證外院落占地按該區(qū)域國有土地基準地價50%進行補償。 2.若一宗地超出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且住有同輩兩戶以上的常住達到已婚年齡獨立戶口的,每增加一戶,另外增補30萬元; 3.低于60平方米的宗地,按34萬元補償,如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證內宅基地面積按該區(qū)域國有土地基準地價進行核減;證外院落占地按該區(qū)域國有土地基準地價50%進行補償。 4.若一宗地證內面積超過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戶安置的,超出面積部分按該區(qū)域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的2倍進行補償; 5.被征收戶在同一征收區(qū)域有兩宗或兩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計算面積,按一宗地進行征收補償; 6.符合安置條件并購買合法商品房的該宗地戶籍常住成員按3萬元/人進行發(fā)放購房補貼。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可享受1人份額的獎勵。本辦法頒布施行前,違法生育的人口經查證已足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并已成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給予3萬元/人的安置購房補助;未接受處罰或尚未納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予安置。本辦法頒布施行后違法生育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 7.安置人口家庭戶按以下原則認定: 。1)無論戶籍是否已經分立,均按已結婚家庭戶認定; 。2)在征收公告發(fā)布之前已離婚分戶的,必須有一方再婚,離婚雙方才各按1戶認定;未達到條件的,只能按1戶認定。 8.安置人口家庭戶的安置購房標準嚴格控制在每人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可享受1人份額的獎勵。 9.安置購房戶憑商品房購買合同(政府采購樓盤),按控制面積標準領取1000元/㎡的安置購房基本裝飾裝修費用和100元/㎡的安置購房物業(yè)管理費補貼。 第十八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下列人員涉及宅基地上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可予安置。 。ㄒ唬┤雽W、入伍前符合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戶口遷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正在監(jiān)獄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 。ㄈ┱;橐鲞w入的; 。ㄋ模┓嫌嬌咔覒艏诒徽鞯丶w經濟組織的新出生人員; 。ㄎ澹巴饧夼睉艨谖催w出和已離婚戶口未遷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條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計算; 。┘彝ァ叭胭槨钡模ㄖ附Y婚后戶籍遷入女方戶籍所在地),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簽字同意落戶,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它集體財產權益合同的,無子獨女家庭入贅的,按1戶予以安置;無子多女家庭入贅的,只對一女入贅按1戶予以安置。 。ㄆ撸╇x婚遷回原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1名安置人口計算。 1.離婚時間必須在征收公告發(fā)布之前且符合家庭伴靠條件; 2.戶口遷入時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6〕12號)實施前的農業(yè)人口; 3.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簽字同意落戶,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6〕12號)實施前因政策性購買農轉非戶口、劃為蔬菜基地轉為非農戶口、原村改組鼓勵轉為非農戶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ㄒ唬┮恢本幼≡谳爡^(qū)村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ǘ┯邢嚓P生產資料,享受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義務; (三)未進入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單位就業(yè)的人員。 因劃為蔬菜基地或原村改組鼓勵轉為非農戶口且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戶成員的戶口遷入時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6〕12號)實施前農業(yè)戶口的,可予安置。隨因政策性購買農轉非戶口落戶的人員不予安置。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yǎng)、寄讀等人員); 。ǘ┩ㄟ^繼承、贈予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ㄈ┰跉v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ㄋ模﹪覚C關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含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 。ㄎ澹┢渌凑辗煞ㄒ(guī)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人員不予安置。 。ㄒ唬┮驓v史原因,被征收戶有兩處以上房屋,一處房屋被征收予以安置的,其他房屋只作補償,不予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對房屋按標準進行補償,不予 安置; 。ㄈ┙泩(zhí)法部門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建筑的,一律按違法、 違規(guī)建筑處理,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條 安置人口確認時間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發(fā)布之后,實物現狀調查第三榜公示結束之日。 “三榜公示”結束后至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時間內,已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騰空房屋的被征收戶中符合計生政策的新出生人員,可予安置。 第二十三條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請審批宅基地建房。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四條 對在征收安置補償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時間內主動騰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經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合格后,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條件人口5人以內(含5人)給予6萬元/宗提前搬遷獎勵。超過5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每超過1人增加提前搬遷獎勵0.5萬元。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對在《擬征收公告》發(fā)布前后均無違章建筑的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宗地給予8萬元/宗無違章建筑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征收補償款、安置購房補助款及獎勵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迷p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ㄈ┥縿印⒔M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ㄋ模┳璧K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ㄎ澹┢渌`法違規(guī)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懷政發(fā)〔2016〕9號)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獨立院落房屋拆遷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8日頒布施行的《會同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暫行辦法》(會政辦發(fā)〔2017〕1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相關政策的,按新的政策執(zhí)行。 本辦法頒布施行前,縣人民政府已批準征地補償安置規(guī)定并已實施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頒布施行時,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且未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來源:會同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