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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溆浦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收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縣城規劃區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安置工作應當遵循“計劃管理、征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對征收安置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是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機構會同相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縣發改、財政、農業、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公安、統計、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和征收安置機構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和征收安置機構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實行年度征收安置計劃制度。縣城規劃區內征收安置工作嚴格按年度征收安置計劃實施,未經下達年度征收安置計劃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征收安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征收安置計劃,縣征收安置辦負責組織核實實物量及初步征收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經縣財政、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的征收補償標準和征收安置預算。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征收安置辦按“一事一議”原則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實行征地補償費用預存款制度。征地補償費用(含征地補償費、房屋征收補償費、安置資金、臨時安置補助費、土地報批規費、征收安置工作經費、有關規費和稅費)由業主單位在土地報批前足額存入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財政設立的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八條 在擬征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規定在擬征地的盧峰鎮人民政府、村組發布《擬征地公告》并進行張貼,同時送達相關單位。盧峰鎮人民政府、村組應協助張貼和送達,并對張貼現場采取照相、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擬征地公告》發布后,縣征收安置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農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拒不確認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照相、攝影等方式保全取證,并將保全取證結果予以公證。 第九條 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飾(修)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七)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九)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而實施的不當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下達后,縣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在盧峰鎮人民政府、村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辦法、途徑; (四)辦理征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盧峰鎮人民政府、村組協助張貼和送達,并對張貼現場采取照相、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建房批準文件等合法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收當事人拒不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拒不配合丈量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依法對征收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查、評估、認定,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定在盧峰鎮人民政府、被征地村組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農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和辦法。 盧峰鎮人民政府、村組協助張貼和送達,并對張貼現場采取照相、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舉行聽證。聽證后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征地安置補償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足額支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不領取征地安置補償費用的,由盧峰鎮人民政府以被征地單位或個人的名義將其征地安置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 第十四條 征地安置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后,被征收當事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騰地。逾期不予騰地的,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享受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獎勵政策,并由被征收當事人承擔依法強制執行相關費用。 被征收當事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限期騰地決定的執行,但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征地安置補償費用。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安置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十七條 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8〕5號)執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縣城規劃區內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見附件1至 5)。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見附件6)。 發布遷墳公告后,逾期未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逾期未遷移的,作深埋處理。 第十九條 征地范圍內不能搬遷的生產、生活設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水溝等,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規定的標準補償;能夠搬遷的生產、生活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補償拆卸、搬遷、安裝費用(見附件7)。 第二十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屬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政策規定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分配,分配方案報盧峰鎮人民政府,并將收支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 縣征收安置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調查摸底,對其轄區內農村人口、土地面積、房屋及安置情況進行逐戶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張榜公示,并歸檔建立檔案資料庫,作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開展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見附件8至 10)。 第二十三條 房屋裝飾(修)按本實施細則(附件11)規定的標準據實評估補償,未裝飾(修)的不計算裝飾(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見附件7)。 第二十五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被征收戶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50元;需要過渡的,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每戶每月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戶選擇統規統建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戶選擇貨幣安置的,應當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項目業主安排了過渡周轉房的,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臨街門面的現狀經住建、國土部門認定其用地、建房情況為商業性質用房的,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登記的,按實際商業用房的收益情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合法建(構)筑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生產用房(不含辦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產設備需要搬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后,確定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年度的經營狀況和稅收利潤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后,補償停產、停業直接損失,最高不超過12個月。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條 征收學校、寺廟、祠堂、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支付補償,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補償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主動騰地騰房的,房屋征收按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 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征收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合法手續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二)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無合法手續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后,按戶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建房占用耕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用地面積部分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1.被征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頒布以前,或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 3.被征收戶僅有一處住房,房屋生活設施齊全且居住。 (三)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四)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居民在農村的房屋,按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被征收當事人應當在征收實施部門第一榜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收安置部門申請復查,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縣國土資源、公安、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審查確定。 第五章 安置方式與實施機構 第三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統規統建和貨幣安置兩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統規統建安置是指縣人民政府在縣城規劃區內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方式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安置區,縣征收安置辦按征收區域就近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住房的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縣征收安置辦對被征收人不愿選擇統規統建、現房安置方式的,經本人申請,村組同意,給予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四條 同一項目在縣城規劃區外征收村民房屋,實行規劃控制,允許村民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請異地重建安置。用地面積嚴格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收安置部門在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前,應填制《被征地人員調查表》,核實需安置人數、戶籍及其他情況,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 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將安置房源張榜公布,供被征收村民咨詢和選擇安置方式。公布內容包括安置房位置、數量、棟號、樓層、戶型、建筑面積、價格等。 第三十七條 選擇統規統建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規定補償標準及程序安置: (一)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人均7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獨生子女每戶獎勵房屋建筑面積70平方米。統規統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面積以房產測繪部門測繪的數據為準,安置房的實際面積小于或大于核定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支付或補足差額面積部分費用。市場價由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核定。 (三)村民安置區的用地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劃技術指標要求出讓給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竣工驗收后,由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申請辦理土地變更過戶手續。 (四)編制村民安置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村民安置區的物業用房、公共用房、停車泊位、休閑廣場、集體活動場所等設施規劃。經規劃審批的設計方案不得隨意調整。 (五)村民安置區規劃設計方案應多方征求意見,并進行公示。安置房原則上按建筑面積90平方米、135平方米、180平方米三種戶型設計。 (六)統規統建房屋分配程序: 1.房屋征收面積和安置資格確定。縣征收安置部門確定被征收農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安置資格,并在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示。 2.提交申請。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向盧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盧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村委會對符合條件的被安置戶進行資格初審,填寫《統規統建安置房申請表》,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3.確定房號。盧峰鎮人民政府將確定的被安置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后,被安置人員將相關材料報縣征收安置部門復審。復審通過后,被安置人員填寫《統規統建安置房審批表》,由縣征收安置部門發放統一編號的安置卡。 4.組織看房。縣征收安置部門組織被征收村民統一看房,原則上看房一次,征收安置部門做好看房時間、地點的通知和人員組織。 5.房屋分配。縣征收安置部門組織搖號選房,被安置戶憑搖出的安置卡號順序按戶型隨機抽取房號,當場確認房屋棟數、樓層、戶型、面積等,并簽訂《統規統建安置房安置協議書》。房屋選定后不得擅自轉讓。 6.選房結果公示。縣征收安置部門對選房結果進行公示。 7.房屋交接。縣征收安置部門根據《統規統建安置房安置協議書》發出《交房通知書》,被安置戶憑《交房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安置卡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 8.資料歸檔。房屋交接后,縣征收安置部門將被征收村民房屋安置資料整理歸檔,并向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和標準進行安置。 (一)符合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可選擇:一次性領取現金、在本縣內取得《商品房預告登記》后一次性領取現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領取現金三種方式之一進行安置。 (二)貨幣安置標準根據統規統建安置的建筑面積標準參照縣城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價格進行核算。一次性領取現金的人均補償24萬元;在本縣內取得《商品房預告登記》后一次性領取現金的人均補償27萬元;按5:3:2的比例分三年領取現金的人均補償30萬元。如縣城年度商品房平均價格變化超過10%的,縣人民政府將根據上年度縣城商品房平均價格調整貨幣安置標準,并在本年度3月底前公布貨幣安置補償標準。 屬獨生子女戶每戶獎勵一人份額。 (三)貨幣安置補償標準以發布征地拆遷公告的年度為準。 第三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只能安置1次,不得重復安置。 第六章 安置資格確定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收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人口。 經審查符合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可多增加一人份額。獨生子女家庭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多增加一人份額無須退還。 第四十一條 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居民戶口分、立戶應經公安、民政部門按以下原則認定并出具證明: (一)只有1個子女的家庭,視同1戶,不得分、立戶; (二)單傳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1戶; (三)有兩子女以上(含兩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戶,但必須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離婚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離婚雙方才能各按一戶享受征收補償安置;未達到條件的,離婚雙方只能對原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1.離婚時間必須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前; 2.憑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有一方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前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戶口必須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前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簽字同意落戶,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他集體財產權益的合同。 (五)已遷入的外來居民人口確系無法遷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確有困難且他處無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可按程序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二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下列人員,其房屋征收補償可予安置: (一)入學、入伍前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戶口遷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正在監獄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 (三)正常婚姻遷入的; (四)“外嫁女”及其子女戶口從未遷出和已離婚及其子女戶口未遷出(因入大中專院校、入伍、服刑和被勞動教養等特殊情況遷出的除外),在本村有合法住宅房屋(須經村、組認定)被征收的; (五)家庭“入贅”的(指婚后戶籍遷入女方戶籍所在地),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代表簽字同意落戶,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它集體財產權益合同。無子獨女家庭“入贅”的,按1戶予以安置;無子多女家庭入贅的,只對一女入贅按1戶予以安置。 (六)1999年5月25日《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第14號令)實施以前收養的子女并落戶,由盧峰鎮人民政府和村組(社區)及衛生計生部門出具證明,并經村組(社區)公示和縣民政部門簽署意見后的及1999年5月25日以后收養的子女并落戶,有縣民政部門發給收養登記證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等人員); (二)通過繼承、贈送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三)在歷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其他人員; (六)1999年5月25日以后收養的子女并落戶,沒有縣民政部門發給收養登記證的。 第四十四條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為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后至“安置對象公示榜”結束之日止。 “安置對象公示榜”公示后至規定時間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的,死亡人員不再予以安置,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員應予以安置。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選擇統規統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應成立業主委員會確定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用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以統規統建取得的安置房,在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為村民安置房。安置房辦證及其他費用(房屋維修基金、契稅、水電開戶等應由業主承擔的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縣城規劃區內村民所居住房屋被鑒定為D級危房,不具備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條件,且房屋產權人與政府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并拆除的,以戶為單位可選擇本實施細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第四十七條 安置對象社保待遇按照《溆浦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完善無地少地殘疾人生活補助制度。耕地被征至人均0.1畝以下持有殘聯頒發的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除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外,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殘聯、縣征收安置部門審核后,縣財政按以下標準統籌安排殘疾人生活補助金:一級殘疾每人每月200元,二級殘疾每人每月160元,三級殘疾每人每月120元,四級殘疾每人每月100元。縣民政部門按月按標準將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直接發放到殘疾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房的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責令退還安置房;安置房無法退回的,按確定應退還安置房時類似地段商品房市場平均價追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員,在安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原已簽訂房屋征收安置協議還未落實到位的和房屋被征收尚未簽訂安置協議的安置對象,按原來的安置方式不變。 本實施細則未列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設施及構筑物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如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以調整政策為準。 來源:溆浦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