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甕安縣城鎮規劃區內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暫行)甕安縣城鎮規劃區內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城鎮規劃區內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工作,加快我縣新型城鎮化建設步伐,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管 理、統一建設、確保實效的要求,切實做好城鎮規劃區內房屋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鎮規劃區內房屋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城鎮規劃區外確需征收房屋土地的可結合本辦法執行。重大項目建設另有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按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第三條 房屋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堅持依法征 收,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的原則;堅持 實事求是,保障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作為所轄區域的房屋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主體。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和縣自然資源局分別負責房屋和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項目建設房屋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紀委監委、財政、發改、住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民政、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區外邊緣線與征收區域外邊緣線的最近直線距離原則不超過 1 公里。本辦法所稱異地安置,是指在就近安置區域以外區域的安置。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二章 征收決定和公告 第六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情形之一的,確需征收房屋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土地征收決定,發布房屋土地征收公告。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土地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有明確的建設項目名稱和規劃征收范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 第八條 發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和《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進行裝飾裝修、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公安、住建、自然資源、稅務、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土地現狀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制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土地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縣人民政府組織發改、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和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三)縣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項目建設、舊城區(棚戶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土地,多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依法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應報縣人民政府審定批復后,作為征收公告附件在項目區域公布,由征收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一條 房屋土地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補償費用按需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土地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房屋土地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縣房屋土地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土地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方式,按照確認的被征收房屋面積,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 (一)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依據認定的房屋性質用途,就近安置按“拆一還一,結構陳新不補差”的原則,由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異地安置根據區域價值差異在項目征收補償安置 方案中予以明確。住房用于生產、加工、餐飲等“住改非”房屋,按住房性質實行征收補償安置。 (二)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土地使用性質為集體的房屋參照國有劃撥土地性質評估補償。 (三)附屬物、附屬設施及室內裝飾裝修根據市場行情進行評估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暫行)》選定。 第十五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需對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的,依據《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搬家費、過渡費計發標準和過渡安置。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以征收部門書面通知被征收人搬家驗房的當月開始計發下列費用: (一)搬家費標準。在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實行一次性補償。 (二)過渡費標準。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根據被征收房屋所處區域,在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從搬家驗房的當月開始計發過渡費,逾期回遷安置的,逾期過渡費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的標準和實際逾期時間計發過渡費。回遷安置時,住房計發 3 個月裝修期過渡費,商業(門面)不計發裝修期過渡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不計發過渡費。 (三)過渡安置。征收部門安排現房過渡的,不計發過渡費;被征收人自找房屋過渡的,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的標準和實際過渡期限計發過渡費。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面積及用途的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認定 1. 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面積為準,若產權人申請復核測量的,以復核測量確認的面積為準; 2.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實際調查測量登記數據為準。 (二)沿街底層商業(門面)的認定 1. 土地使用性質是《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為商業用地或綜合用地,且用于經營的面積在《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面積內,可以認定為商業(門面)。 2. 土地使用性質是集體或國有劃撥用地的,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用于經營的面積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面積內;必須是沿街底層并具備門面功能(具有門臉、門頭)等;自然進深以 12 米為限,不足 12 米的以實測為準,超過 12米的按 12 米計算,超過 12 米部分按照住房進行認定,實際在經營的按“住改非”房屋認定;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時已連續經營 24 個月以上。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可以認定為商業(門面)。 (三)“住改非”房屋的認定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用于經營的面積必須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面積內;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時已連續經營 24 個月以上。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住改非”房屋,按原住房性質還房,在住房過渡費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計發過渡費補償。 第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處理,要結合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情況、建設時間、建設區域、城市規劃區、鄉(鎮)村規劃區等實際情況,依法予以認定處理。 (一)1990 年 4 月 1 日前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按合法建筑標準補償。 (二)1990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0 日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按違法建筑認定,主動申報、積極配合并簽約的按以下規定分類處理: 1. 2009 年 8 月 30 日前,在甕安縣違法建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已申報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接受罰款處罰后(處罰標準:違法用土地按 20 元/平方米處罰,違法建筑按建設當年造價的 5%處罰)按“拆一還一”進行還房。 2. 2009 年 8 月 30 日前,在甕安縣違法建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未申報登記的房屋,接受罰款處罰后(處罰標準:違法用地按30 元/平方米處罰,違法建筑按建設當年造價的 10% 處罰)按“拆 1 平方米還 0.9 平方米”進行還房。 (三)200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間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按違法建筑認定,本著保障基本居住的原則處理:戶均面積在 130 平方米以內(含 130 平方米)或人均面積 40 平方米內(含 40 平方米)的房屋,按實測面積接受罰款處罰后(處罰標準:違法用地按 30 元/平方米處罰,違法建筑按建設當年造價的 10%處罰)按“拆 1 平方米還 0.9 平方米”進行還房。戶均面積超過 130 平方米或人均面積超過 40 平方米的房屋,按戶均 130 平方米或人均 40 平方米接受罰款處罰后(處罰 標準:違法用地按 30 元/平方米處罰,違法建筑按建設當年造 價的 10%處罰)按“拆 1 平方米還 0.9 平方米”進行還房。剩余面積根據建筑結構類別給予適當補助(根據項目區域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補助標準);裝飾裝修補償費按項目征收方案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助。 (四)2021 年 9 月 1 日后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按違法建筑認定,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補償。 (五)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建房時間確認,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住建、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房屋所有權人提供相關依據,所在地村(社區)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證明意見進行確認。 (六)未超出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按建筑成本適當補償,超出審批時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設立居住權的,按照當事人雙方在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居住權時訂立的合同,保障居住權人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回遷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和 2009 年 8 月 30 日前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回遷安置時,電梯房公攤按 13%系數結算,步梯房公攤按 8%系數結算;2009 年 8 月 30 日后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或未按批準手續修建的房屋,回遷安置時,不享受公攤優惠。 (二)被征收房屋原土地使用性質是國有劃撥或集體土地性質的,政府修建的回遷安置房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性質辦理產權證;被征收房屋原土地使用性質是國有出讓的,回遷安置房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性質辦理產權證。 第二十二條 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明確的補償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黔南州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黔南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通知》(黔南府函 〔2020〕141 號)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苗木、遷墳征收補償標準。按《甕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甕安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指導標準的通 知》甕府發〔2020〕6 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集體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建筑占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同時收回;房屋建筑占地部分土地不再另行補償。房屋建筑占地外的土地,土地性質是集體的,按建設用地補償標準補償;土地性質是國有劃撥的,無償收回;土地性質是出讓的,按征收時點評估價扣除使用年限后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按貴州省的有關規定做好安置保障工作。 第五章 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土地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土地征收由土地征收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照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房屋土地征收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相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詐騙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限期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對辱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發布征收決定公告的房屋土地征收項目,仍按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甕安縣縣城新區征地拆遷 補償安置方案》(甕府發〔2008〕28 號文件)《甕安縣縣城規劃區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甕府發〔2009〕12 號文件)甕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甕安縣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的通知》(甕府辦發〔2012〕167 號文件)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來源:甕安微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