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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舊村改造中,村委會以“拆違”的名義強拆了村民房屋,這個責任由誰來背?
在征地拆遷中,不論房屋是在什么情況下,被誰給強制拆除的,作為被拆遷人除了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都需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靠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林先生是河北省人,在當地有一處宅基地。2011年,村委會等單位共同簽訂《舊村改造責任書》。2017年,村委會作出《關于對未拆遷戶林先生等人房屋進行拆遷的決定》。同年,xx村村民出具《關于對未拆遷戶林先生等人房屋進行拆遷的意見》。上述材料皆載明,根據xx市xx區拆違拆遷重點項目進地工作百日攻堅和拆違拆遷攻堅戰城建工作會議精神,和上級對xx村拆違拆遷任務目標要求,限期拆除林先生等人的房屋。 隨后,林先生房屋被村委會強制拆除。 林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相關部門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相關部門不服提起了上訴,針對本案,二審法院以相關部門委托村委會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未按照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程序,未對違法建筑等予以公告并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等為由駁回了相關部門的上訴。 相關部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本案中,該村的舊村改造項目是在相關部門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村委會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xx市,尤其是拆遷范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整合后騰挪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相關部門。 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村委會受相關部門委托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相關部門為本案適合被告并無不當。再者,相關部門在集體土地征收之前,以舊村改造的名義實施預征收,規避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違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時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超越職權、違反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序規定。 所以,一、二審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并無不當。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依法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相關部門以舊城改造等為名,委托村委會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況時常發生,但是不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城中村改造、舊村改造等,村委會均沒有權利實施強拆行為,即使村委會認可了強拆,但因其不具有強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職權,所以村委會或是其他自治組織的強拆行為應視為行政機關的委托,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應當要由委托部門承擔。 另外,就本案而言,結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一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或是其他因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在正式征收之前都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然而本案中,相關部門卻以舊村改造名義實施預征收,預征收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并非是正式征收,相關部門以此來征收,諸如法院所說,實則是規避土地征收程序,違反現有法律規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