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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土地征收程序是什么?近幾年,隨著國家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高,不少老百姓的土地或是房屋被征收了。事實上,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并且關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包括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以及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優撫安置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等等。 但是,即便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部門在實際占用土地時,也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去,不能直接占用,包括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就是說,要征收農民的承包地,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是必須的,也是一定要辦理的,且也是土地征收中不能少的。 除此以外,在實際占用土地征收之前,還需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聽取老百姓的意見,組織聽證會、辦理補償登記,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程序。其中,土地征收預公告中要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工作等事項。 可是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我們卻發現,有的相關部門根本就不會履行我們前面所說的法定程序,哪怕是簡單的一個告知程序也沒有,直接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占用了土地,有的甚至連補償事宜也沒有與被征收人談,更沒有簽訂什么補償安置協議,顯然,征收方的這些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