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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永豐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發展,促進國民經濟建設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收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收經批準使用的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鄉鎮、村(居)委會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所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物的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通信等建設涉及征收房屋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縣自然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及監督管理土地征收工作。 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為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宣傳解釋及監督工作。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住建、人社、財政、審計、市監、稅務、監察、房管、公安、司法等部門及村(居)委會,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安置”和“程序正當、公平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實施征收前足額撥付到房屋征收部門,并在財政開設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征收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房屋征收工作的申請。 (二)發改、自然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就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進行預審。 (三)縣征收辦對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合理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四)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適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 (五)縣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并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六)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七)告知征收情況。征收實施單位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告知書)的同時,應書面通知住建、自然資源、房管、公安、市監、稅務等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3.辦理戶口的遷入與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4. 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權性質;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發證和抵押手續。 5. 其他有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手續期間,公安部門因本款第3點情形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手續時,應書面告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除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單位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得作為征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和房屋裝飾裝修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同時在規定時間范圍簽訂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且交付拆除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評估 (一)被征收房屋結構等級和價值由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可由50%以上被征收戶討論一致決定或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并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條 對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支付征收補償費后,被征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房屋征收補償款項,應當以被征收人的名義專戶存儲。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與補償安置以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自然資源部門 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村(居)民建房用地呈報表》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確認的主體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為依據。 (二)不能提供有效審批手續的房屋和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房管、自然資源、住建、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調查認定,對調查認定為合法的建筑,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償;對調查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可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貨幣補償。具體面積由征收部門委托有土地和房產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并出具測繪報告。 (三)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證與建房相關批準文書的申請人不一致,但無產權糾紛的,以司法裁定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雙方協議為準。 (四)住宅改為非住宅:被征收人利用住宅底層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為非住宅的,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前連續自行經營兩年以上(含兩年),且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依法繳納稅收的,只認定30㎡以內部分,超出部分計入住宅面積。對認定面積除按住宅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30%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外,并可計入該住宅總面積進行產權調換,但不予安置經營性用房。租賃給他人經營的非住宅經營性房屋不予認定。 (五)附屬房、院子、臨時用地,已登記和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件的, 地上建筑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土地 按公告即日時點該地段的住宅基準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未登記和審批的, 土地按公告即日時點該地段的住宅基準地價的50%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皆不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六)原有私房倒塌和僅存基礎的老宅基地,其房屋殘值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按公告即日時點該地段的住宅基準地價的50%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七)建房審批手續齊全,已開工打好基礎的,基礎按時點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土地按公告即日時點該地段的住宅基準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八)地下室層高為1.5-2.2m(不含2.2m)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80%貨幣補償,不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九)假樓的補償以重置價乘以假樓的面積為基數,層高0.8-1.5m(含1.5m)補償不超過50%;層高在1.5-2.2m(不含2.2m)補償不超過80%;皆不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十)征收未經批準的主體房屋,按以下原則認定處理: 1.被征收人屬本村村民且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建成的(不含圈梁基礎),按現行“兩違”清理處罰標準處罰到位后給予房屋安置的 。實際建筑總面積在240㎡(含240㎡)以內的,按實際建筑總面積給予產權調換,不提高補償比例,實際建筑總面積超過240㎡的部分按 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房屋產權調換。 2.在2015年7月1日后建成的,不接受處罰,房屋全部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3.在擬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后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安置,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否則依法強制拆除。 (十一)被征收房屋由縣征收實施單位統一組織拆除,房屋殘值已包含在補償費用之內,不再另行補償。 (十二)征收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1.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2.在擬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后裝修、改建、擴建的。 (十三)單幢主體住房建設層數按以下原則認定處理: 1.第二層建筑面積小于第一層建筑面積三分之一的,按建設為一層認定計算補償;第二層建筑面積大于第一層建筑面積三分之一且小于三分之二的,仍按建設為一層認定計算補償但第二層的建筑面積不提高補償比例;第二層建筑面積大于第一層建筑面積三分之二的,按建設為二層認定計算補償。 2.第三層建筑面積小于第一層建筑面積三分之一的,按建設為二層認定計算補償;第三層建筑面積大于第一層建筑面積三分之一且小于三分之二的,仍按建設為二層認定計算補償但第三層的建筑面積不提高補償比例;第三層建筑面積大于第一層建筑面積三分之二的,按建設為三層認定計算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主體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主體房屋按當年評估價(含房屋占用土地價值)評估后,按以下比例計算補償金額,不再作其它安置。 (1)主體房屋建設為一層的,按評估價的180%計算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2)主體房屋建設為二層的,按評估價 的150%計算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3)主體房屋建設為三層的,按評估價的120%計算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4)主體房屋建設為四層及以上的,按評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 (1)房屋產權調換面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或認定的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標準計算產權調換面積,安置面積含公攤面積,附屬建筑不作產權調換。 ①主體房屋建設為一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 建筑總面積的160%計算產權調換面積。 ②主體房屋建設為二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總面積的130%計算產權調換面積。 ③主體房屋建設為三層以上(含三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總面積計算產權調換面積。 每幢被征收主體房屋參與產權調換的總建筑面積按360㎡封頂,被征收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360㎡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按上述標準提高比例后的產權調換部分,安置房須按房屋成本價(1940元/㎡)補差結算。 (2) 產權調換房的戶型及地點 由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中具體明確。產權調換房由縣政府負責建設,裝修程度為:水泥砂漿地面,內墻及天棚混合砂漿粉刷;每套安裝入戶普通門一扇(被征收人要求自行安裝入戶門的給予800元補助);普通鋁合金窗(含紗窗);水、電到戶門口。 (3)房屋被征收人根據規定計算的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總面積在安置房可選房源中自行選定安置房的樓層、戶型和套數。 (4)選房順序:在征收補償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拆除的,按簽訂協議優先選房;未按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取消其優先選房資格。同期限內簽約和搬遷的,可采取抽簽或搖號選房。安置房樓層由被征收人自行選定,高層房屋選1-9層和頂層的不予補差,選其它樓層的按樓層系數補差;小高層(七層以下)房屋選3、4層的按樓層系數補差;選擇頂層的按 樓層系數給予獎補。樓層系數按該安置樓市場價的2%乘以安置房面積計算。60周歲以上孤寡老人或雙目失明、下肢殘疾者可依其申請優先選擇第一層居住房。 第十四條 主體房屋占地以外的宅基地補償 (一)已辦理了合法的建房審批手續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宅基地,以審批面積或證載面積為準,剔除已補償安置的主體房屋占地面積后的宅基地面積, 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該地段的住宅基準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未審批辦證的宅基地(農用地除外),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按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該地段住宅用地基準價的50%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給予預留地。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補償 根據被征收房屋實際裝飾裝修情況,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其裝飾裝修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附屬建筑及構筑物等補償 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補償標準由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中具體明確。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搬遷及臨時過渡補助 (一)搬遷補助 1.選擇貨幣補償: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1500元/戶。 2.選擇產權調換:給予兩次搬遷補助費1500元/戶·次。 3.非住宅:非住宅營業性用房按被征收認定面積15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非住宅非營業性用房按被征收認定面積6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過渡補助 臨時 過渡補助實行每戶保底或封頂,征收主體房屋面積在260 ㎡以下的,按征收主體房屋實際面積給予每月5元/㎡補助(過渡補助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計算);超出260㎡部分不再補助。房屋基礎、假樓、地下室、附屬房、臨時建筑不予臨時過渡補助。無人居住的閑置房屋或已提供周轉用房的,不享受臨時過渡補助。 1.選擇貨幣補償:按征收主體房屋所有權證 載明面積每月5元/㎡標準,給予一次性6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征收主體房屋所有權證載明面積每月5元/㎡標準 計算。產權調換房為現房的,只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補助(含3個月裝修時間補助);產權調換房為期房的,預付21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含3個月裝修時間補助)。過渡補助從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止。高層樓安置房超過36個月未交房的,延期時間按每月7.5元/㎡補助;安置房提前交付使用的,過渡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多余費用退還給征收部門。 (三)停產停業補助 非住宅營業性用房按被征收認定面積給予60元/㎡·月補助;非住宅非營業性用房按被征收認定面積給予20元/㎡·月補助;補助期限均為6個月。 第十八條 獎勵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給予以下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違章建筑、假樓、地下室、附屬建筑、臨時建筑等皆不享受獎勵政策。 (一)簽約分段獎勵 1.選擇貨幣補償 (1)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1日至第6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獎勵。 (2)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評估價的15%給予獎勵。 (3)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91日至第12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 2.選擇房屋安置 (1)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1日至第6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 建筑面積300元/㎡給予獎勵。 (2)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200元/㎡給予獎勵。 (3)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91日至第12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100元/㎡給予獎勵。 (二)交付拆除分段獎勵 1.選擇貨幣補償 (1)在簽訂協議之日起60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評估價的15%計算給予獎勵。 (2)在簽訂協議之日起80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評估價的10%計算給予獎勵。 (3)在簽訂協議之日起90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評估價的5%計算給予獎勵。 2.選擇房屋安置 (1)在簽訂協議之日起60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200元/㎡給予獎勵。 (2)在簽訂協議之日起80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150元/㎡給予獎勵。 (3)在簽訂協議之日起90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100元/㎡給予獎勵。 (三)安置房面積增購分段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簽約啟動之日起9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在前款產權調換封頂面積范圍內,按以下給予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1) 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1日至第6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產權面積的20%給予增購安置房獎勵。 (2)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61日至第8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產權面積的15%給予增購安置房獎勵。 (3)在簽約啟動之日起第81日至第90日內按被征收主體房屋產權面積的10%給予增購安置房獎勵。 獎勵增購面積按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所選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面積(含提高比例部分)與獎勵增購面積之和以外的,按安置房市場價結算,但不得超過10㎡。 (四)放棄調換安置房指標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簽約啟動之日起9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如自動放棄安置房獎購面積,按放棄的獎購面積給予1000元/㎡的貨幣獎勵。 第十九條 優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了協議并騰空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安置的產權調換房產權轉移至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憑公證書、房屋補償協議可免費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2.安置房全部辦理國有出讓不動產權證,等面積置換部分稅費免征,只支付辦證工本費用,獎購面積部分稅費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征收補償付款方式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撥付到縣征收辦的房屋征收補償款銀行專戶。在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后15 個工作日內由征收部門將房屋補償及過渡安置補助等補償安置款撥付到被征收戶提供的銀行賬戶;獎勵部分在被征收戶按協議約定時間內騰空并交付拆除后15個工作日內由征收部門撥付到被征收戶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后須及時騰空房屋,交付征收實施單位統一拆除。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營業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商業或商鋪營業用房;非住宅非營業性用房,是指廠房、教學、辦公、生產、加工、酒店、旅社、倉儲等非住宅建筑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土地征收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房屋征收由縣征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此前縣人民政府已批準實施的項目仍按原批準方案實施,實施完后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永豐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永府辦發〔2014〕14號)同時廢止。來源:永豐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