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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要有哪些內容?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或是公益性質展開的建設項目中,我們老百姓最關心的還是拆遷補償的問題。事實上,只要涉及房屋被拆遷征收了,那么就會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無論是從道德方面來說,還是從法律層面來講,相關部門均應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也就是說必須要堅持陽光征收、和諧征收的原則。 但是,實踐過程中卻有相關部門違法違規進行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不僅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程序,還在補償方面動手腳,擅自減少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款,以各種理由壓低補償標準,有的甚至為了降低補償標準,還會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環節使出各種手段,實現低成征收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按照法律法規上規定的來說,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時,雙方需要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一式兩份的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 也就是說,征收方提供的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要有上面的內容,比如說你與征收方就補償金額協商成功了,那么補償安置協議上就必須要有你們談好的補償金額,或是安置房面積、地點等(額外地提醒大家一點,補償協議一旦簽訂,那說明該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均不能違約,一旦其中一方違約,那么,另一方則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