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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律師:土地征收中,土地補償費村民一分錢都拿不到嗎?“我們的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被村委會侵占了,說好的會將大部分土地補償費發給咱村民,但是現在拿到手里的土地補償費卻只有一點點,跑去村委會詢問,卻被告知說是土地補償費現在要用來修村里的路,要用于村里的公益事務” “我們的土地補償費說沒就沒有了,雖然土地所有權不歸我們,可是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村委會要將絕大部分的補償(百分之八十以上)發放給我們村民的,可現在村委會、村干部卻想獨吞,現在就是以各種理由不想給我們土地補償費” 實踐中,像這樣的情況可謂是數不清楚。土地征收大家都知道,涉及巨大的利益,也關系著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正因為土地征收涉及巨大的征收利益,且相關的土地征收程序又沒有復雜繁瑣,所以,就會有個別的村委會為了能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多拿到一些補償,便會想中各種辦法增加征地補償費,比如我們常見的就有,謊報土地征收面積,苗木總數量等以此增加征地補償,有的極個別的村委會,還會在村民的眼皮底下侵占被征地農民應得的土地補償費,甚至是安置補助費等。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青苗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等由相關部門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制定。 其中,《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所有人所有。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歸農民個人所有,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很多村委會便會認為,其理所應當獲得土地補償費,村民無權獲得該項補償費。那么,果真是這樣的情況?果真村民一分錢的土地補償費都拿不到嗎? 顯然不是的。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村委會(村干部)還是其他單位、個人都是無權侵占各項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即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歸村民個人所有,村委會也不能打著各種名頭侵占、扣留或是截留在土地征收產生的各項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否則就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第八十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也就是說,實踐征收中,法律上是明文禁止任何人、任何單位動用、侵占村民的補償費的,如果村委會或是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擅自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話,那么就很人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其次,土地補償費雖然可能會直接發放給村委會,但這并不意味著村民就一分錢也拿到了,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去向,許多地方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中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歸安置人員所有,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看到這,可能很多人心里會涼大半截,但你往下看,該《補償安置辦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也就是說,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款后,最多也只能截留30%用于村里的公共事業發展,而其他的70%則是需要制定分配方案在十個工作日內發放給村民的,村委會(村干部)不能以各種理由或是借口將這一大部分土地補償費截留,將少一部分土地補償費分給村民,這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