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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暫行辦法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縮短安置過渡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票是各區人民政府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本市安置房或商品房的憑證。房票安置是指鼓勵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購買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種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應當符合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購條件。 房票安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對于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應當與區人民政府簽訂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協議。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的責任主體。各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管理機構(實施單位)負責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票票面金額=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積×參照征收范圍周邊地塊安置房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的單價。房票票面金額與征收補償款差價部分納入征收成本。搬家費、過渡費、裝修補償費、搬遷獎勵費等費用不計入房票面值。 用于計算房票票面金額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積,不得超過依法確定的可以申購征收安置房總面積。 第六條 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開具之日起算。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內選擇房票安置的,各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和具體實施由各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房票式樣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票面應當注明征收項目名稱、補償安置協議編號、房票安置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金額、開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安置信息應當納入住房保障系統。 第八條 房票的核發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加蓋公章。 房票的核發應當采用實名制,核發對象應當為被征收人。 房票不得買賣、抵押、質押,非配偶、父母、子女之間不得使用。 第九條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內,應當充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額。被征收人主動放棄或期限屆滿未實際使用房票的,不能兌付現金,并應當按照原補償安置方式執行。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額超過90%比例的,購房后的房票余額可以提取現金。 第十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房屋認購協議和收到的房票,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房票結算。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結清房票對應款項。 各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管理機構(實施單位)、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協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權證登記等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規定,被征收人購房成交價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通過房票方式自愿購置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圍內可用于安置的征收安置房,購置價格應當為市場交易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通過房票購置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參與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安置房源超市”。各區應當將選定的房源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房源不得參與房票安置。 第十三條 房票在本區內使用,主要供被征收人購買住宅房屋。在滿足居住需求的基礎上,被征收人也可以持房票購買公寓、儲藏室、車庫、商辦等。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江北新區轄區范圍內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工作。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來源:新華報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