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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新行政復議法新鮮出爐,這五大亮點需要你知道
現行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制定,第一次修訂行政復議法是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是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這也是行政復議法第三次修訂,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將于明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是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是不當的行政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事實上,自制定行政復議法起,二十多年來,行政復議已成為化解行政爭議和維護我們老百姓合法權益的主要渠道,尤其是征地拆遷案件,是離不開行政復議這一程序的,包括我們常見的像相關部門不依法律法規公布征地拆遷信息,被征收人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部門拒絕公開或是未完全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是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未批先占,違法占地,我們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申請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相關部門卻置之不理時,行政復議則成了我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第一道防線。 所以說,對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個人覺得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這也是二十多年來首次大修,對于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強化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促進法治政府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此次修訂的新行政復議法都有哪些亮點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新行政復議法中的內容,來為大家簡單地解讀一下。 一、超過二十年或五年,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新《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我們廣大被征收人遇到相關部門不作為等情況時,如申請信息公開,相關部門拒不公開或不完全履行自己法定職責時,我們需要在知道他們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的60日內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對于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一般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從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算起,但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另外,此次新修訂的行政復議中還有一個亮點就是,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一旦超過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年,或是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是不會受理的,這點其實是借鑒了行政訴訟法的理念。 二、明年起行政不作為案件必須復議前置 根據新《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三)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我們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部門不予答復,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是針對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賠償決定或是不予補償等情形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倘若對復議決定不服,那么可以針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需要大家知道的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部門不予公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是不予賠償決定不服以及相關部門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情形,必須要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簡單地來說就是,從明年起,行政不作為案件必須復議前置,之后才能啟動行政訴訟,這點也是此次修改行政復議法中的一個亮點。 三、普通的行政復議案件相關部門不能垂直審理 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參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也就是說,新行政復議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取消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責。倘若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等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從明年1月1日起只能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閱卷時復議機構不能再刁難了,申請人可以復印證據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復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同意。 也就是說,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在復議期間需要取證、查閱等,那么,相關部門不能再以各種借口拒絕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權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相關部門提出的書面答復等進行復印。 五、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組織聽證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規定,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 換句話來說,明年起,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可能會成為常態。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老百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方法,如果相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等,比如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或者是針對他們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