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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等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衡政辦發[202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南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及拆遷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附屬設施、墳墓遷移等的補償。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征地拆遷工作,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縣人民政府因項目建設需要,成立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并實施的,由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負責項目區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為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縣直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征地拆遷中心負責縣本級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征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拆遷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附屬設施等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墳墓遷移補償費歸墳墓主親屬所有。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條 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公開欄或者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由縣自然資源局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九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縣自然資源部門(或授權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按照項目勘測定界圖進入實地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開展擬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出具社會結論性意見報告。 第十一條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由縣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提供),結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縣自然資源部門(或授權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的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公開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申請聽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聽證的,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補償登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向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提交下列資料:(一)居民身份證;(二)戶口簿;(三)結婚證;(四)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材料;(六)其他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有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征地拆遷實施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五條 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自有權機關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由縣人民政府發布。 第十六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進行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或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或協議約定的騰地期限內拒絕騰地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縣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工商、稅務登記; (三)特種養殖證; (四)其他有增加征地拆遷成本的。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土地征收預公告送達相關部門,告知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違法辦理上述手續并增加征地拆遷成本的,不得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二十條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插、搶種養的青苗,以及搶搭建的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其他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一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漁場等農用地的,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設施項目建設需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土地類別系數修正: (一)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補償標準修正系數分別為鄰近水田的1.25、1.15。專業菜地、專業魚池由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認定文書給征地拆遷實施單位。 (二)征收水田、旱土、水塘水面、水庫水面、農村道路、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類別系數修正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地上青苗及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與分類補償相結合的辦法: (一)農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附件1-1的標準進行包干補償。 (二)果園、茶園等青苗按照按附件1-2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花圃、苗圃通過有權部門批準的,只計算移栽搬遷補償,按附件1-3的標準進行補償;沒有通過批準的,按鄰近水田的青苗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失地農民的認定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三桿”搬遷,按照“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由產權所有者與用地單位協商解決。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對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結構補償和裝飾裝修補償;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合法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的房屋,以權屬證書為準;沒有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的房屋,以用地批準文件和規劃相關批準文件為準;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戶籍遷出前取得的合法房屋。 未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和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規劃相關批準的按下列規定認定房屋得合法性: (一)認定主體: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會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認定原則:尊重歷史、尊重現實; (三)認定標準:1、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房屋,經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認定合法面積。2、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成的無證房屋,至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止,為被拆遷所有權人的唯一住宅,經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認定,按實際測量面積認定合法建筑面積。3、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成的無證房屋,根據當時的農村宅基地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合法性認定。房屋底層面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的,超過面積不計入宅基地退出補償面積,超出部分建筑物不計安置面積,只計算房屋結構、裝修裝飾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合法房屋結構補償標準按附件2-1的標準執行,房屋裝修裝飾等級補償標準按附件2-2的標準執行。房屋面積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記技術規程進行操作,結構、裝修裝飾等級按照房屋實際結合本文件標準進行確定,并拍攝被拆房屋的四面和室內照片備查。 第二十八條 房前屋后和其他土地的零星風景樹木應予移栽,按附件3-1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 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按附件3-2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對被拆遷人房屋內外的設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附件3-1、3-2所列項目外實行包干補償(含移裝、移植費或砍伐費等)。其包干補償費以被拆遷合法住房底層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一百八十元每平方米。 第三十一條 拆遷房屋安置方式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安置。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第三十二條 交通、能源等線性工程、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城市開發邊界線外)的集體土地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進行安置,但因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不足0.2畝,已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的,應當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安置進行安置。 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重建地不予補償,實行統規自建;重建地房屋選址原則符合村莊規劃,重建地房屋面積原則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原則上一戶只能安排一處宅基地,使用耕地、生態公益林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重建地房屋的戶數以當地派出所戶籍檔案確定的戶主為準,戶數以項目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日為截止日,之后遷入、分戶的不計算戶數;本組無法安排重建地,確需在其它組內重建房屋的,由村(居)委會在其他組內調劑。 第三十三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城市開發邊界線內)的,只能選擇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安置。被拆遷房屋通過繼承取得、戶籍遷出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方式只能按貨幣安置。 第三十四條 選擇提供安置房的,以拆遷合法住房面積按一比一補償安置房面積,被拆遷房屋裝修裝飾按附件2-2規定的標準補償。成套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住房面積的,超出面積比例在10%(含10%)以內的,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格購買;超出1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格購買。 成套安置房面積少于應安置住房面積的,少于部分的面積按附件2-1、2-2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合法住房符合貨幣安置,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并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的,被拆遷房屋按附件2-1、2-2規定的標準補償后,退出的宅基地按其合法住房底層面積給予四千元每平方米的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重建地宅基地的平整費用等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負責;如自行負責平整宅基地的,按被拆遷合法房屋的重建宅基地面積給予被拆遷人補助二百元每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不予安置:被拆遷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另有住房,且占地面積已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拆遷戶籍已遷出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房;拆遷非住房;違法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建(構)筑物;臨時用地上建設的永久性建(構)筑物;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補償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拆遷學校、寺廟、鄉鎮(村、組)集體辦公用房等,按照本文件的標準補償外,再按該房屋的結構加裝修裝飾補償的50%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遷住房給予搬遷費一十八元每平方每次,按其拆遷合法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遷費按二次計算;提供安置房現房、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附屬用房不予以計算。 第四十條 拆遷住房造成臨時(過渡)安置費用的按下列規定補償: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五點四元每平方每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計算時間為十八個月;提供安置房的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計算時間為簽訂協議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再增加三個月;貨幣補償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六十五元每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對所得補償不足以自行建設的五保戶、特困戶,應當將其納入保障房等受助范圍,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五章 墳墓遷移補償 第四十二條 墳墓的遷移補償按本文件附件4的標準補償。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城市開發邊界線外)每冢墳墓補貼新購墳地費三千元,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城市開發邊界線外)的界定由縣自然資源局認定。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已無墳山可遷移的,必須遷移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 (三)無主土墳不予補貼。 (四)需提供新購墳山使用協議、付款憑證、墳主的信息相關證明。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統籌支配遷墳的相關費用;有主墳在規定遷移時間內由墳主親人自行負責遷移的,給予墳主親人補償該項費用。無主墳的認定最高不超過本宗親前三代。 第六章 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積極配合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通告》公布規定的時間內簽約、搬遷的,按時段、分檔次給予被征收人獎勵;拆遷合法住房根據簽約、搬遷時間分三個檔次按房屋結構補償加裝修裝飾補償的總額的20%、15%、10%獎勵,即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協議的付10%的獎金;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完畢房內設施的再付5%的獎金;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遷房屋并騰出土地的,付剩余5%的獎金。具體簽約、搬遷分段時間在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或協議中予以明確。每一項逾期的則該項比例部分的獎金不予發放。 第四十四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期簽約并騰地的給予拆遷合法住房總額(房屋結構補償加裝修裝飾補償的總額)的20%獎勵。逾期的不予獎勵。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偽造、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對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征收土地時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承包權、承擔該集體義務的村(居)民。 第四十七條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依法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辦發[2016]1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通知實施前,已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的,按原規定的標準執行。 附:1-1、《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1-2、《果園、茶園等青苗補償標準》 1-3、《苗圃移栽搬遷補償標準》 2-1、《房屋結構補償標準》 2-2、《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標準》 3-1、《零星風景林木補償標準》 3-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來源:衡南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