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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被拆遷人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能否能作為賠償依據?一般而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需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但前提是評估機構必須是要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所以,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在未經過被征收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選定的,那么顯然就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征收方在選定評估機構是必須要經過被征收人的同意,如若未經過,則是不合法的,且該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更不能依據該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那么,由被征收人直接選定的評估機構所做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賠償依據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案例來告訴大家一下吧 河南省某xx建筑設備有限公司因當地項目建設需要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雙方就補償事宜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隨后,相關部門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便強制拆除了該公司的廠房。該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該公司廠房的行為違法,并賠償該公司xx萬元。 法院作出判決后,相關部門不服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xx公司廠房是在xx場地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質是農村集體用地,所以該廠房的賠償應當要按照集體企業農用地上建造的無證廠房來進行評估。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從合理性上,涉案的建筑物為重型廠房,比一般建筑物更高、用鋼量更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停產停業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而不是直接損失,所以xx公司的停產停業損失xx萬元沒有事實依據,應予糾紛。再者,一審法院按照《xx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中相應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xx萬元要比實際拆遷時的2013年要高得多,而二審法院得出xx萬元的賠償額是沒有任何科學依據和事實依據的。因此,請求撤銷二審法院行政賠償判決,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 針對本案,最高院認為,關于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圍的土地性質。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證,涉案建筑所占范圍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所以相關部門提出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的再審理由,與事實不符。 其次,關于涉案建筑物的評估價值。相關部門在違法拆除過程中未對涉案建筑物有關情況進行證據保存,在原審程序中亦沒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評估,xx公司提出的評估報告系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相關部門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結果明顯不當,所以相關部門以單方評估為由提出的異議,法院不予支持。再者,涉案建筑物被強拆之前,相關部門并未依法認定其為違法建筑,因此,相關部門以該廠房無證為由對評估價值提出異議,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是xx公司投資建設并經營使用,且經營期限尚未到期,該廠房的拆除必然對其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根據已生效的xx號行政判決,涉案建筑物是在征收過程中被違法強拆,而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屬于依法應予補償的事項。因此,二審法院參照有關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確定停產停業損失,并不違反國家賠償法關于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的基本原則。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于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屬于一種執行措施,而非直接依據國家賠償相關法律規范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故不宜在賠償判決主文中載明。 最終,再審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依法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拆遷與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實際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必須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一旦發現征收方擅自選定評估機構,或未依法送達評估報告,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及時地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就相關拆遷問題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