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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靖州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懷政發〔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詳見附件1)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因非農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統計、稅務、審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將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并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公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范圍內顯著位置公開。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發布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需于張貼當日對張貼情況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2.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3.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4.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5.辦理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休閑娛樂等經營性手續; 6.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市場、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7.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8.其他不當增加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六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應當進行土地現狀調查。 土地現狀調查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實施,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3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組織,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公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公告張貼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并需在張貼當日對張貼情況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九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 第十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將征地前期資料提交給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申請征收土地報批工作,并由縣人民政府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公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 第十二條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地補償標準等級區域劃分詳見附件1。 征地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本標準的2倍執行;征收水田的(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經批準的專業菜地和專業魚(池)塘的,按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本標準的0.8倍執行;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 第十五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給予補償,青苗補償費歸青苗所有權人所有。 征收范圍內水田、旱地的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附件3執行。經批準的專業菜地和專業魚(池)塘的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水田青苗補償標準執行;用于養殖水產的山塘水庫的青苗補償標準參照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執行。 征收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果樹、經濟林的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 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附件5執行。 經批準種植的農產品、中草藥,可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征收戶一戶只能認定擁有一處宅基地。 合法手續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因特殊情況未辦理手續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補辦建房手續及補交稅費后,按戶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一)被征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二)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 (三)被征收戶僅有一處住房,房屋生活設施齊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建房占用耕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占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超出部分房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附件6、附件7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行。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測量,并出具測繪成果。 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裝修(飾),以不超過最高補償標準的價格包干補償。具體按照附件8執行。 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按照附件9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八條 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補助費、過渡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計算依據,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一)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補償兩次。每次補償為:面積≤100㎡的,按700元計算;面積>100㎡的,按7元/㎡計算。 (二)過渡費 過渡補助期限不超過24個月。過渡費按月補償為:面積≤100㎡的,按500元/月計算;面積>100㎡的,按5元/㎡·月計算。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附件10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逾期未遷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征地范圍內不需要異地恢復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水溝、水渠等生產、生活設施,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國家規定標準補償。 前款規定的生產生活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按有關規定重建,不另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經批準改變房屋用途作經營性用房的(小賣部、理發店、診所及從事其他小型生產經營活動),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已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24%的補償(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征收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企業合法建(構)筑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不予安置。涉及到生產設備需要搬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后,確定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 因征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后,補償停產、停業直接損失,最長補償期限不超過12個月。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三條 征收學校、衛生院、村委會、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動場所,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補償,不予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截止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 第二十五條 征收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一)房屋征收安置補助 1.宗地證內面積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60平方米的基數標準計算,一次性發放購房安置補助34萬元。 2.宗地證內面積超出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的基數標準計算,一次性發放購房安置補助68萬元。具體安置補助方式為:①一宗地證內面積超出60平方米、低于120平方米的,低于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積按該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標準進行核減安置補助;②一宗地證內面積超出120平方米、低于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戶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積按該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標準的2倍進行補助;③一宗地證內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低于210平方米且享受2戶以上(含2戶)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積按該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標準進行補助;④一宗地證內面積超出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戶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積按該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標準的2倍進行補助;⑤一宗地證內面積超出210平方米且享受2戶以上(含2戶)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積按該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標準的50%進行補助。 3.若一宗地證內面積超出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住有兩戶以上的常住達到已婚年齡獨立戶口的(符合一戶一宅),每增加一戶,另增加安置補助30萬元。 4. 被征收戶在同一征收區域若有兩宗或兩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計算面積,按一宗地進行安置補助。 (二)安置購房補助 1.符合安置條件并在征收協議簽訂一年之內購買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各類規劃規范標準房屋的成員,一次性按3萬元/人發放安置購房補助。 2.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衛健等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農村獨生子女戶,額外可享受1人份額的安置購房補助。 (三)安置購房裝修、物業補助 購買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各類規劃規范標準的房屋(征收協議簽訂一年之內),根據購房面積結合人口領取基本裝修(飾)補助和物業管理補助。人均面積小于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按850元/㎡一次性領取基本裝修(飾)補助及85元/㎡的物業管理補助;人均面積大于3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按950元/㎡一次性領取基本裝修(飾)補助及95元/㎡的物業管理補助;人均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按1000元/㎡一次性領取基本裝修(飾)補助及100元/㎡的物業管理補助。 第二十六條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建房。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土地征收獎勵、房屋征收獎勵、墳墓搬遷獎勵,按下列標準予以執行: (一)土地征收獎勵 土地征收獎勵按附件11執行。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征收獎勵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后,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間主動騰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經征收實施機構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給予房屋征收提前搬遷獎勵。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條件人口4人以內(含4人)一次性給予10萬元/宗提前搬遷獎勵;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二個月內,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條件人口4人以內(含4人)一次性給予8萬元/宗提前搬遷獎勵;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三個月內,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條件人口4人以內(含4人)一次性給予6萬元/宗提前搬遷獎勵。超過4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每超過1人增加提前搬遷獎勵0.5萬元。 (三)城鎮居民房屋征收獎勵 征收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房屋征收獎勵按附件12執行。 (四)墳墓搬遷獎勵 墳墓搬遷獎勵按附件10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人員有弄虛作假、騙取征收補償款、安置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者規定期限支付補償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逾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18日頒布施行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靖政發〔2021〕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 本辦法公布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按新的政策執行,但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及獎勵總額(即本辦法確定的總額)不變。如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調整,造成補償總額變化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按新文件調整,獎勵標準按實際增減。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搬家補助費、過渡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靖州縣征地補償標準等級區域劃分 2.靖州縣征地補償標準 3.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范圍內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的青苗補償標準 4.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果樹、經濟林的青苗補償標準 5.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補償標準 6.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說明 7.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8.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裝修(飾)補償標準 9.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補償標準 10.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墳墓及附屬設施補償(獎勵)標準 11.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土地獎勵標準 12.靖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鎮居民房屋征收獎勵標準 來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