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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土地征收律師:以租代征合法嗎?“以租代征”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就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老百姓的土地被村委會(或是其他相關部門)通過租賃的方式將土地流轉給相關部門或是單位、開發商。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包括開商方建設商品房等),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行為。再直觀一點來說就是,通過租借農民的耕地來達到征地的目的(并永久占用農民的土地)。 實踐生活中,我們的律師經常會接到老百姓咨詢“以租代征”這方面的問題,前不久,就有一位河南商丘的當事人問律師說,他們家的耕地在去年的時候就被征收了(當時并不知道,后來才道其土地被征收),可是其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并沒有看到過任何的法律文件,只是聽說會每年會給予兩三千塊錢的補助,也沒有相關人員來與自己協商補償等事宜,直到今年七月份,其才通過別人知道,自己家的土地被村民委員會早在去年的時候就租給別人了,具體用來干什么也不知楚... 事實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可是實踐中,我們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土地征收項目都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而是通過租用老百姓的耕地來實現低成本征收,實現最終的征收目的。 那么,通過租賃的方式來實際占用土地是否合法呢?或是者說通過“以租代征”的方式來永久占用農民老百姓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土地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當然是不合法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土地征收必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倘若征收的土地為永久基本農田,或是耕地超過了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了七十公頃的話,一般情況下,征收方必須要拿到國務院作出的批復文件之后才可以實際占用土地。 倘若是上面我們提到的以外的土地,則需要拿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批復文件,之后才可以占用,否則征收則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