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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征地律師:誰才可以批準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涉及老百姓和相關部門兩方權益的一項活動,不能隨意征收,誰是征收主體,誰才是有權批準土地征收的部門在法律上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征收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是未按照法律規定實施征收的,其征收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雖然,對咱老百姓來說,可能在土地征收中最在乎的往往是征收補償,但是征收是否合法,征收項目有沒有獲得批準,是誰批準的等都與咱老百姓的征收補償有著一定的關系,所以,咱老百姓也需要弄明白誰才是有權批準征地的人,誰才是征收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只有省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相關部門才有權批準征地。除此之外,其他的主管部門比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等部門都沒有批準征地的權限。 實踐中,如果是沒有權限的部門批準征地,那么征收行為則是不合法的,且相關責任人或是單位還可能會受到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如果老百姓發現土地征收項目是無權批準機關批準的,那么建議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舉報,要求上一級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需要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如果征收并非是為公共利益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那么同樣也不能批準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