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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規程東至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明確工作職責,促進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縣征收辦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報縣政府審查確定。 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三條 各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日常工作的安排、調度和具體征收實施等工作。 縣征收辦作為征收部門負責征收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調查摸底、丈量測繪、房屋認定和評估,監督、指導屬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查結果公示,并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補償資金和安置房源進行審核,負責補償資金的支付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文本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起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規劃、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負責征收工作。 第四條 縣政府組織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工作開展前期論證并對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研究確定后,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縣征收辦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共同做好意見的收集和整理。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的公告同時告知被征收對象不得實施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辦理工商登記、事業單位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等),縣征收辦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同步暫停辦理前述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后,縣征收辦指導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立即組織開展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產權人、房屋用途、建筑面積(有證、無證)、結構類型、建筑年代、室內外裝飾裝修以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土地情況等進行登記,并將調查登記結果進行張榜公示。縣征收辦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批準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評估應當提供不少于3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應在公布評估機構備選名單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征收辦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社區代表參與,通過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第六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予以修改完善。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報縣政府審定后由縣政府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第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決定涉及單項工程被征收戶數超過300戶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縣政府在組織相關部門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根據縣征收辦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在政府網站上公開。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目的、征收依據、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部門、征收實施期限、行政復議訴訟權利等。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將房屋價值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內,可以向作出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被征收人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評估結果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八條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求被征收人對產權置換安置或者貨幣化補償的選擇意愿,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訂后,雙方應及時履行到位。 已簽訂補償協議,又拒絕履行協議職責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作出解除補償協議的決定重新由縣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九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行政復議訴訟權利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條 縣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并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實施搬遷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以縣政府名義自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前,需催告被征收人在十日內履行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則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申請的事實、理由、依據)、征收補償決定書及其依據和送達材料、催告履行證據材料、被征收人意見說明和強制執行標的說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具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十一條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被征收人,及時督促騰空房屋,并組織安排房屋拆除。 第十二條 安置房配建單位配合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為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房的交付和產權證辦理工作。 第十三條 縣征收辦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 本規程由縣司法局會同縣征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