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征收方不履行補償協議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指導案例中指出,行政機關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涉案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并不能成為行政機關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理由。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行政機關承擔逾期安置期間的違約賠償責任。 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只要廣大被征收人針對相關部門的違約、毀約等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通常都應當會依法受理,并依法判決相關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當然了,實踐中征收主在補償落實方面,不光會存在毀約、違約等情形,實踐中,有的還會以各種理由或是借口,將被征收人已經簽上字的補償安置協議又拿回去在上面擅自涂涂改改的,變更、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對于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同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可能會結合實際的情況,判決征收方繼續履行補償協議義務,當然了被征收人自己也可以要求改變補償方式,比如協議中約定的是在12個月內交付安置房,但是在這個期間,相關部門并沒有兌現自己的約定,此時,被征收人則可以要求以貨幣的形式對自己進行補償,同時,還可以要求在此期間因征收方毀約給自己帶來的一切違約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