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房征補告〔2023〕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32號)第四十七條、《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自資源部令第6號)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文件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面積、目的 1、擬征收土地權屬:紅塔鎮五龍村集體所有。 2、擬征收土地位置:擬征地位于紅塔鎮五龍村境內(詳見勘測定界圖)。 3、擬征收土地地類:旱地、喬木林地、農村道路、其他草地。 4、擬征收土地面積:3.0970公頃(折合46.4550畝)。 5、擬征收土地目的:用于房縣北城工業園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擬征地用途為公共設施用地。 二、擬征地補償的費用及標準 1、土地補償費:按照鄂政發〔2019〕22號文件規定, 紅塔鎮五龍村高視河東河岸以東區域屬Ⅰ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區片綜合地價75.9元/公頃,土地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40%予以補償,征收3.0970公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為94.0249萬元。 2、安置補助費:按照鄂政發〔2019〕22號文件規定, 紅塔鎮五龍村高視河東河岸以東區域屬Ⅰ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區片綜合地價75.9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按區片綜合地價60%予以補償,征收3.0970公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141.0374萬元。 3、青苗補償費:按照十政函〔2020〕80號文件規定執行。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補償費標準為2210.00元/畝,經測算青苗補償費0.6033萬元。 4、征地補償總費用:根據以上計算,征收3.0970公頃土地征地補償總費用為235.6656萬元(見下表)。 三、安置方法及途徑 1、本次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采取貨幣安置。按照鄂政發〔2005〕11號文件規定,將土地補償費的70%、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撥付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剩余的30%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用于發展二、三產業,興辦公益事業等)。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紅塔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撥付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分別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兌付,并督促有關費用足額落實到位。 2、根據鄂政發〔2014〕53號、鄂人社發〔2015〕2號文件規定,經實地調查,將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安置條件的納入安置對象。根據最終核定的養老保險補償人員名單和金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按照規定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辦理補償登記、異議反饋等有關事項 1、擬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當地村委會(社區)辦理補償登記。同時,有關征地機構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政府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2、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政府將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請于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聽證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送達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聯系地址: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五樓,聯系方式:0719-3221987。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7日 來源:房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