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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遷律師:房屋被強拆后的賠償標準房屋被強拆后,一般只要拿到了強拆違法的判決,被征收人就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了。那么,房屋被強拆后都有哪些賠償呢?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大概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賠償、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裝修費以及家具等物品的賠償費。不過自《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后,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不光僅限于上述幾項補償,還有利息及補貼等。 根據《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賠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也就是說,在拿到已生效的強拆違法判決之后,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張被征收房屋價值的損失、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之外,還可以主張獎勵費及留守值班人員的工資、水電費、保管費、承包費等其他相應的補貼費用。 當然了,這些賠償的具體標準是什么,因每一戶的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上也沒有對此作出統一的標準。但是在《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卻規定了賠償原則。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則是這樣規定的,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就是,當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被相關部門強拆以后,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一般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依法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賠償原則通常指的是賠償總額,而法院之所以這么規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權益不受損,能得到保障。當然了,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盡量減少征地拆遷糾紛。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強拆后,一定要盡快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如果向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或是對賠償決定不服,那么,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法院作出的賠償判決明顯低于《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馬上提起上訴,當然了最好是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進行,避免浪費掉自己的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