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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松經濟開發區縣城園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安徽宿松經濟開發區縣城園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安徽宿松經濟開發區縣城園區規劃區(以下簡稱縣城園區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宿松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松政〔2019〕30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縣城園區規劃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城園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國家和省市重點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補償安置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先拆先選、全部拆除則一次性安置”等原則。 第四條 征收補償安置實行安置房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其中一種。 第五條 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宿松縣人民政府是征收主體,安徽宿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經開區管委會)是責任主體,縣城園區規劃區內涉及征收的鄉鎮(街道)是組織征收的責任單位。 第六條 縣城園區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被征收人的房屋結構、面積、分戶情況和可安置人口等資料信息進行初審,經縣經開區管委會認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依照本實施細則予以補償安置。 第七條 被征收人的房屋應當依法依規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集體土地而建設的建(構)筑物;(二)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建設的建(構)筑物;(三)征收公告發布后,在征收范圍內突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四)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八條 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一)自搬遷之日起,按認定的征收戶每戶2000元給予一次性房屋搬遷補助。(二)自搬遷之日起,按認定的征收戶每戶600元/月的標準給予臨時過渡安置補助。(三)選擇安置房安置的戶,按6個月計給予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超過6個月未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長結算安置補助。(四)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戶,按8個月計給予過渡安置補助。 第九條 獎勵政策。(一)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一定比例享受簽約獎勵,具體為每提前1天獎勵1%,最高獎勵6%;(二)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之前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騰空交付房屋的,除按本條第一款獎勵外,另獎勵2萬元。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安置:(一)超過批準期限使用的臨時建(構)筑物;(二)有關批準文件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三)建房批準文書或者協議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征收公告發布后,在擬征收范圍內突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五)其他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住宅改為非住宅的補償。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征遷人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的,仍按住宅予以拆遷安置補償。但已經依法辦理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并自征收公告發布前已連續經營三年以上且正在經營的,可對其實際經營的部分,按《宿松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松政〔2019〕30號)第十條第一款補償。 第十二條 安置人口的確定。(一)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安置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期拆除房屋的,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人口的安置。 1.農村二女絕育戶的; 2.農村夫婦2016年1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證(含父子同屬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二)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經開區管委會批準后可計入安置人口。 1.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的軍士; 2.戶籍在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3.在簽證有效期限內出國求學、探親的人員(不包括在國外定居的); 4.現正在接受收容教育或者服刑的人員; 5.其他依法需要確定的情況。 (三)下列情形不予安置。 1.外地遷入投親靠友(含空掛戶)的; 2.死亡人口戶口未注銷的; 3.其他不符合拆遷補償安置人口認定條件的。 (四)共同生活(共用電、用氣和用水)在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員,確定為一戶。同一戶的被征收人有多個子女,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有已達法定婚齡的可以依法分戶。征收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離婚的仍按原有戶數計算。 (五)安置人口的界定以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為截止日。 第十三條 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成本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相關規定評估核定。(一)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征收范圍內建設的合法房產被征收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構)筑物,按《宿松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松政〔2019〕30號)第八條執行。(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評估值+征收獎勵+戶安置人口數×50㎡的安置房成本價補償(亦可選擇《宿松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松政〔2019〕30號)第五條第一款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安置房安置。選擇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著物按重置價評估,按每戶認定的安置人口數進行安置。(一)安置時按人均50㎡的建筑面積進行免費安置。選擇的戶型或戶型組合面積與安置面積不對應的,允許增購或少選(但增購或少選面積均不得大于戶均30㎡,增購或少選面積部分的價格按安置房成本價計算)(亦可選擇《宿松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松政〔2019〕30號)第五條第二款標準執行)。 (二)被征收人須根據審核公示認定的安置人口數,經個人申請、交清本戶所有費用后,選擇最接近安置套房面積的戶型或戶型組合(增購或少選面積均不得大于戶均30㎡)。(三)未實行集中供養的鰥寡孤獨家庭戶,按人均60㎡的建筑面積進行免費安置。 第十五條 因繼承等法定原因擁有兩處及以上的合法住宅,因征地拆遷已享受過房屋安置的(包括宅基地安置),對其剩余的被征收房屋只按房屋的重置價給予補償,不再享受安置房安置。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一)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補償款或者騙取補償安置房屋的,依法追回拆遷補償款、收回騙取的安置房屋,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二)任何單位、個人阻撓或破壞征收工作,妨礙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三)實施單位及測繪、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附則。(一)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由縣經開發管委會負責解釋。(二)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尚未完成征收補償安置的,可按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來源:縣經開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