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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拆遷補償不合理可采取“拖延”法?注意,會有這兩種弊端!征地拆遷是一項涉及到國家及被征收人雙方利益的活動,所以,征收方應當要依法依規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并征收。但實施過程中,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配合征收方拆遷工作的被征收人越來越多。 可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補償不合理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往往不會第一時間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常常采取的措施是“拖延”法,一直與征收方僵持一下去,在他們眼里可能認為,只要自己不簽字,不搬遷,征收方就不會把自己怎么樣 但事實上,采取這樣的一種應對方式不僅不會及時地解決掉拆遷問題,反而還會有以下兩個弊端。 一、面臨房屋被司法強拆的局面 從律師辦案以及接待當事人的過程中來看,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如果被征收人不及時地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征收方可能會為急于完成拆遷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從上述規定中來看,如果被征收人對征地拆遷補償不滿意,對補償決定、安置補償決定不服,或是認為征收程序不合法,若不及時地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查處違法行為,或是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被征收人等來的可能就是司法強拆,這樣不僅失去了房子,還失去了唯一的談判籌碼。 二、面臨超過起訴維權期限 一般而言,征地拆遷的周期都比較正常,有的可能是兩、三年,有的可能是四、五年,所以導致許多老百姓在遇到拆遷糾紛時往往不著急,也不想著趕緊去解決,一直與征收方“耗著”,有的雖然是采取了相應的救濟措施,但是救濟方法對被征收人來說也并不是十分的有利,比如去上訪,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問題時,往往會將全部的希望寄托在上級領導身上,希望領導能出面幫助自己,但殊不知,不論是上訪還是與征收方打持久戰,一直與征收方“耗著”都不是解決拆遷過程中最根本的拆遷問題,反而還可能會因此錯過維權期限。 比如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也就是說,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只有60天,一般這個時間是從被征收人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算起的,比如說你是今天知道的某種違法行為,那么這個時間就從今天要算起了,一旦你沒有在這期間申請行政復議,那么你就喪失了這一項權利。 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簡單點來說,就是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在60天內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但行政復議結果很不理想,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在十五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征地拆遷中的違法行為直接提起訴訟的,一般訴訟時間是自被征收人知道違法行為的當天算起。若被征收人知道違法行為之后的6個月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一拖再拖,等過了許久才提起訴訟,那么可能會因錯過起訴期限而被駁回訴求或是不予立案。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遇到拆遷糾紛,千萬不要一直拖延,一直與征收方僵持不下,否則會對自己極為的不利,反之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錯過維權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