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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房屋被認定為“違建”,答復卻遠超法定期限?法院三撤銷
【基本案情】 李某是安徽省宿州市人,其在當地擁有一處合法房屋。但隨著社會與城市的不斷發展與建設,當地相關部門為了提高城市環境,改善部分老百姓的生活質量及居住環境,決定對當地某一地塊進行棚戶區改造。2015年,當地相關部門便作出了對某地塊進行棚戶區改造的征收決定,李某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棚戶區改造的范圍內。 但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李某發現此次棚戶區改造中給出的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其想著如果按照該補償標準對其進行補償安置的話,那不僅提高不了生活質量,反而還會降低自己現有的生活水平,所以李某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在拒絕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其想著相關部門會主動找上門來與自己協商補償,然而讓其沒有想到的是,相關部門為了盡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便決定申請對李某的房屋進行違法建筑認定。不出意料,最終,李某的房屋被相關部門以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為“違法建筑”,并且針對李某作出了《征收區域違法建筑的認定》,同時針對李某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15年8月,當地相關部門針對李某相繼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收到這些文件的李某,一時不知道該說什么好,也不知道自己應該做什么,但好在其保持了一定的冷靜。后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朋友的幫助下,聯系了凱諾律師,在與凱諾律師就自己現在的問題通過電話簡單地溝通后,大概知道了是怎么回事。 可由于事情比較復雜,所以李某還是不遠萬里來了北京,就自己現在的問題與凱諾律師面對面地溝通了一番,經過長時間的溝通,李某對凱諾律師是十分地認可,既肯定了凱諾律師的辦案能力,也對凱諾律師的職業素養贊賞有加,于是其便當即委托了凱諾律師。 【辦案過程】 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后,第一時間根據李某的描述以及其提供的相關材料,對本案件進行了分析與探討,很快,凱諾律師便根據分析結果與探討的情況制定了一套只屬于李某的維權計劃,李某對該維權計劃非常地認可。 在探討過程中,凱諾律師認為,當地相關部門的此種行為很明顯就是企圖通過將李某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達到促使拆遷工作盡快完成的“套路”。 在確認了維權方向之后,凱諾律師很快便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指導李某向有關部門提起了行政復議,但讓大家都沒有想到的是,提起行政復議后,有關部門在四、五個月后才對李某進行了答復,即李某才收到有關部門的復議維持的決定,可無論復議結果如何,有關部門的答復卻遠遠超出了法定期限。 面對這種情況,凱諾律師決定展開下一步的維權方案,以相關部門和有關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然而就在大家等好消息的時候,一審法院卻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針對一審法院的審判,凱諾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審判有錯誤,于是凱諾律師便馬上指導李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在二審中,凱諾律師針對兩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并沒有依法送達給李某,而且,其也沒有證據證明曾對李某進行了有效送達,更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建設的房屋無法采取改正的措施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案件結果】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并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律師說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在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的部門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只有對認定為違章建筑或超出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才不予補償。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是在李某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才對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并認定為違法建筑,同時責令其拆除的,這顯然是一種為達到拆遷任務而不擇手段的行為。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一旦遇到相關部門將自己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要求拆除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個心眼,避免自己被“套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