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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峽縣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西峽縣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縣政府批準的改造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原則。縣人民政府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審批、監管、指導、考核等工作;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在實施房屋征收前要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項目指揮部,并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實好安置用地,確保補償、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紀委監委、法院、檢察、自然資源、住建、房管、城管、發改、財政、市場監管、民政、公安、審計、司法、信訪等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各鄉鎮(街道)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條 對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所在地村向鄉鎮(街道)申請,鄉鎮(街道)審核后報縣政府確定,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對政府投資類項目,由縣發改委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二)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材料;出具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鄉鎮(街道)應及時公布立項征收房屋的范圍和用途,并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縣自然資源、財政、住建、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應配合鄉鎮(街道)調查統計工作,調查結果應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鄉鎮(街道)應及時書面告知自然資源、住建、房管、公安、市場監督、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七條 縣政府確定的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居民住宅用房。確需建設的,由縣城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認定的違法違章建筑,以及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按兩違建筑處理。 第八條 各鄉鎮(街道)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自然資源、住建、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10日。對城中村改造項目要通過村級民主自治“四議兩公開”程序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實施時間、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房面積、戶型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等。 第九條 鄉鎮(街道)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報縣政府批準后及時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條 鄉鎮(街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縣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 (二)由發改、自然資源等部門提供的立項、選址、規劃、土地征收等批準文件或證明。 (三)按照有關規定由鄉鎮(街道)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提交項目實施可行的評估報告。 (四)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五)房屋征收決定需報縣政府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鄉鎮(街道)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與鄉鎮(街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認真履行,按時搬遷。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和戶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臨時安置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項目指揮部或縣房屋征收辦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鄉鎮(街道)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后,由項目指揮部統一組織拆除。縣自然資源局同時進行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收儲工作。 第三章 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及合法面積認定: (一)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認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土地使用權面積,每戶最大不超過167平方米;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經依法確認后,認定每戶最大面積不超過167平方米。 (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縣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劃、建設許可證,以證載建筑面積為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辦理合法準建手續的,兩層以下建筑面積按土地使用權證面積的1.4倍計算,小于土地使用權證1.4倍的,按1.4倍予以認定;兩層以下實有建筑面積大于土地使用權證1.4倍的,據實認定。 (三)未辦理上述證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合法性由項目指揮部負責,組織村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三級出具認定意見。集體土地上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認定:土地面積在167平方米之內的兩層以下建筑面積按土地面積1.4倍計算,實有建筑面積小于土地面積1.4倍的,按1.4倍予以認定,實有建筑面積大于土地面積1.4倍的,據實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235平方米。 (四)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對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按照“一戶一宅”原則予以認定。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在集體土地建設或購買土地房屋,屬于非法違規行為。若主動支持配合拆遷工作,并在征收決定發布后10日內向項目所在拆遷指揮部提交自愿接受處理承諾書的,兩層以下面積按重置成本給予補助,拒不配合的,按違法建筑予以拆除。 (五)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等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屬于自建民房超占超建、一戶多宅,且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兩層以下面積按重置成本給予補助,三層可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獎勵,四層以上不予補償。 (六)自建民房超出合法性認定的土地面積,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在規定簽約時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經三級認定后,可按區片地價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房屋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地上附屬物的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政府應提供安置房,安置住房主要為政府安置住房和優惠價購買安置住房。 優惠價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被征收區域內原住居民每戶可按照網簽價優惠10%的價格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一套。非原住居民(外來居民)不享受該優惠政策及具體方案確定的分紅。 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的,按應享受政府安置住房的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每平方6元計算。 過渡安置費:選擇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人合法房屋面積每平方每月6元計算,一次性發放六個月。選擇產權置換的,按被征收人合法面積每平方每月6元計算,每戶每月不得低于500元,過渡期為24個月,按每半年支付一次;非被征收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實際過渡期限超過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超期過渡時間內雙倍支付。 生活補助費: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補助300元。 商業用房停業損失:依法認定的商業用房,按認定的合法經營面積,給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30元的經營性損失補償。 經核實確屬家庭生活困難的,經民政部門提供證明材料,并經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三級研究報指揮部研究同意的,予以適當照顧。 對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時正在從事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有連續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合法建筑,按認定的合法經營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220元的經營性損失補償。 過渡期限根據安置房建設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補償協議中具體約定。安置房為多層建筑(1-7層)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小高層建筑(8-12層)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13層以上)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一條 對享受安置優惠政策人口按有關規定認定,對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疑似國有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性質認定的,由自然資源、紀委監委、檢察等部門對其土地性質、土地證辦理和獲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果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的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需集中建設的安置用房,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安置、統一配套、統一管理。安置小區要按規定配建公共辦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動場所、停車位等。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開、透明,要科學合理地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要妥善安排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期間和正式安置后的就業、就學、就醫、生活保障等相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要確保安置房建設的質量和進度,鄉鎮(街道)要確保臨時安置人員按時回遷。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各項貨幣補償、獎勵要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若本人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予以優先解決。 第五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段完成簽約并搬遷交房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具體時間段由項目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單位、個人漫天要價、無理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偽造、涂改、非法獲得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征收安置補償款項的; (三)弄虛作假,虛報、非法遷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政府收儲土地適用本辦法。縣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來源:西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