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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椒江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本區征收集體土地上農民私有住宅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實施,充分保障被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4號)、《臺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6號)、《臺州市椒江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椒政辦發〔2011〕59號),參照《臺州造價信息》,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本區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農民私有住宅實施房屋征收,并需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征收補償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按農村征收補償等級標準予以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實際丈量為準。 第四條 征收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按規定應拆未拆的老屋不予補償,限期自行拆除,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價的30%予以補償。 第五條 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過渡的,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征收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計算。選擇立地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時間為房屋騰空之日起,至抓鬮后12個月終止;選擇公寓式住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時間為房屋騰空之日起,至套房竣工驗收合格達到交房條件后六個月止。 被征收人在小區安置房屋建設放樣開始后仍未上報宅基地申請或在具備放樣條件后不配合放樣的,征收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六條 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計算,每戶不低于1000元。須回遷的,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章 征收安置 第七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并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獎勵。 第八條 農民住宅公寓化建設范圍內的房屋,在征收實施時實行公寓化安置。鼓勵范圍外的村居實行公寓化安置。 第九條 實行農村村民異地地基安置,建房要求必須符合《臺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規定。 每戶宅基地限額標準: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8人以上(含8人)大戶安排三間,面積按照規劃要求審批。 第十條 集體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征收安置時,安置地基間數超過被征收間(套)數的,按間(套)數交納小區配套費。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標準:農民住宅人口按戶籍改革前的原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 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屬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鎮建設戶籍制度改革范圍的,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獨生子女戶結婚后只可增加1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未達到18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子女因上學購買戶口農轉非的,戶口在椒江區內的,在申請建房時可按實計算人口數,獨生子女且在農轉非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申請建房時可按2人計算。 (三)家庭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士兵、在校學生(在職學生除外)以及服刑人員,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四)配偶(居嫁農配偶,但行政事業單位、國營企業干部職工除外)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非農人口允許計入申報人數,由房改部門出具是否參加過房改的證明。 (五)農嫁居人員。1998年7月17日前結婚登記的,夫方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祖傳及繼承老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可立戶審批一間宅基地。子女仍為農業戶口達到分戶條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農嫁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則上以辦證到戶為準,均分房屋的按契約為準。 1998年7月17日后結婚登記的農嫁居人員不得審批宅基地。 (六)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的未婚大齡女性(不包括離異女性),可單獨立戶審批。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應在與父母拼戶的兄弟家庭中計算人數。 (七)嫁入或入贅的其戶口必須遷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記為準。過繼的以戶口遷入為準(椒江區外的,須遷入村居委會或街道集體戶)。農業戶和混合戶必須填入表格中,非農人口須提供未享受房改的證明。入贅的,其本人房產須一并計算,外地人口由當地國土部門出具證明。 (八)家庭中有兩個以上的兒子,且未違反計劃生育,或雖已違反但已滿18周歲,其中已到法定婚齡可以分戶。 (九)純農獨子戶家庭的房屋審批(以征收協議訂立時的戶口性質為基本依據),所拆的老屋來源合法且間數大于等于審批間數的,兒子達到法定婚齡22周歲可增加1人計算。 農居混合戶家庭的房屋審批,所拆的房屋來源合法且間數達到審批間數,可按規定人數審批宅基地。 原則上父母應分在農業戶口兒子戶,有史證且一直以來都與非農戶兒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經所在村委會確認蓋章,公告無異議后可申請建房用地。 (十)夫妻離婚后一方申請建房,其申請宅基地面積與離婚前宅基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戶限額標準執行;離婚滿8年雙方未再婚的可單獨立戶審批;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宅基地。離婚后不能將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記未到法定年齡子女名下,子女必須掛靠父母的其中一方。 (十一)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宅基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原戶口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準執行,但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臺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本辦法標準,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選擇公寓化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達不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或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未明確的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標準等有關事項,按《臺州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和《臺州市椒江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征收區域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按照《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實施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年3月30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已啟動但尚未完成的拆遷區塊按原拆遷政策執行。 附件:1.椒江區農村房屋征收補償等級標準 2.房屋征收其他補償標準 來源:椒江區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