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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亭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鹽亭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的征收管理,規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和安置,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程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征地組卷報批及對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縣人社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縣財政、住建、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縣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承擔全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并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 處)、園區管委會按照政策規定,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四條 經縣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后,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墩魇胀恋仡A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并采用有 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和村(社區)、社(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五條 由縣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 (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對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 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實地勘測和登記造冊。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八條 縣自然資源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明確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條 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組織召開聽證會,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按照原途徑予以公告,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十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 由縣土地統征儲備中心 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土地現狀 調查結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做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并實施補償、安置后, 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的標準按 實施征地時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土地補償費占區片地價的 20%,安置補償費占區片地價的 80%。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 50%計算。 第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于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 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直接劃入縣人社局社保資金專戶或縣財政局代管資金專戶。無社保安置的或安置后結余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上房屋重置價格標準、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青苗、林木補償標準,按照最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八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 一)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擬征收土地 范圍內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 二)未經依法批準占用土地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筑物; 。ㄈ┏^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 2 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ㄋ模┓橇謽I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四章 土地征收人員安置 第十九條 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確定被征地農民安置對象的數量,原則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文件確定的人數為準。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在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或城鎮規劃區外單獨 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少于 0.5 畝(含 0.5 畝)或被征地社(組)的土地被全部征收。 ( 二)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滿 16 周 歲在冊農業人員、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法定婚姻遷入人員,合法收養子女及已經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人員,正在服刑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得納入養老保障范疇: 。 一)雖然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將戶口遷出人員; 。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新遷入人員; 。ㄎ澹┐迕駮h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煞ㄒ幰幎ú粦敯仓玫钠渌藛T。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人員名單按下列程序確定: 。 一)縣自然資源局依據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計算應當安置農業人員數,致函被征地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 。 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組織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人地對應”原則,按征地批(次)或項目以社為單位商定提出《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人員名單》,征地應當養老保障人數不得超過應當安置人數。 (三)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縣自然資源局核定的應當安置農業人員數,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商定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所在地公示,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戶口情況后報縣自然資源局。 。ㄋ模┛h自然資源局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園區管委會報送的《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人員名單》進行核定后,轉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ㄎ澹┛h自然資源局將經縣人民政府審定的《被征地農民參 加養老保障人員名單》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人員審核表》提交縣人社局。 。┛h人社局收到經審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人 員名單》后,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 會按照批準《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時被征地農民的年齡,按照勞動年齡段和養老年齡段填報相應表格資料。 。ㄆ撸┛h人社局審核確認相關表格資料后,由社保機構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依據法律、 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 則,統籌考慮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戶籍關系,可以兼顧對集體積 累貢獻等因素,通過民主程序進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 前其成員身份由村民會議確認,成立后其成員身份的取得或者喪失由成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費所需資金從經批準 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 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 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第五章 房屋拆遷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 住房安置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安置人員的戶籍和人口登記須在所屬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安戶籍內; 。 二)在戶籍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集體經濟財產分配權; 。ㄈ┓梢幎ǖ钠渌梢宰》堪仓玫那樾巍8鶕鲜鰲l件,下列特殊情況,可依法予以安置: ( 一)在校大中專學生(含本地農業戶口已遷出的在讀學生); 。 二)現役義務兵(含一、二級士官); 。ㄈ⿷卦仓玫姆袒騽诮倘藛T; 。ㄋ模┴泿呕》堪仓门c實物化住房安置完成前,依法新增且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享有分配權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在征收拆遷范圍內的下列人員,只對住房和附著物進行補償但不安置: ( 一)雖享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土地征收方案公告》發布時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通過房屋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住房的人員; 。ㄈ┰谄渌澹ㄉ纾⿹碛姓鼗蛞蛘魇胀恋匾呀浵硎苓^住房拆遷安置、貨幣補償的人員; (四)已公招錄取、參軍轉干(或三級以上士官)等戶籍未遷出的人員; (五)無合法婚姻關系或法定撫養(贍養)關系而將戶籍遷入人員; (六)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ㄆ撸┓煞ㄒ幰幎ú粦敯仓玫钠渌藛T。 第二十七條 住房安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 被拆遷原住房按照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 按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被拆遷戶在統一規劃選址安置地修建住房。 。 二)提供安置房方式。政府為安置對象提供的安置房基本 面積(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為人均 30 平方米。安置房按清水房標準建設。 安置對象原住房面積超出人均 30 平方米的,在經濟價值相 對較高的住房中抵還人均 30 平方米面積后,其余部分照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一次性予以補償。 安置對象原住房面積在人均 30 平方米內的,不足部分按同類型房屋補償標準補差。 安置房依據城市規劃具體要求規劃選址,其用地方式為劃撥 供地,縣級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免收土地劃撥成本費和其他行政性收費,并為拆遷安置戶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三)貨幣補償方式。城鎮規劃區內住房安置對象自愿選擇 貨幣化安置的,按人民幣 12 萬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償,用于自主購買住房,并按房屋經濟價值從高至低的順序抵扣原住房 30 ㎡/人。原住房面積超抵扣面積的部分照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原住房面積在人均 30 平方米內的,不足部分按同類型房屋補償標準補差。 。ㄋ模┓惨严硎苌鲜鲎》堪仓梅绞街坏,以及將統建房安置住房或統規聯(自)建安置房予以轉讓的,不得再次享受被征地農民的統規統建、統規聯(自)建及貨幣化住房安置政策,不得享受宅基地政策,也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貨幣化安置的,需有被拆遷 戶家庭全部成員簽署書面意見或簽字(蓋章)的申請書和購房合同或已有合法住房產權證明。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證》上注明或批準的用途為經營 (生產)用地的,可按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不再另行安排重 建用地;批準用途為住宅而自行改為經營(生產)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被征地拆遷農戶的拆遷獎勵、過渡安置費、裝修 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水電氣補償費等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根 據實際具體情況另行制定《拆遷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 5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原政策執行。 來源:鹽亭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