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村委會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許多老百姓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雖然說《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及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但是《民法典》中同樣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要安排被征地農民和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還明確規定了,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房屋是老百姓避風的港灣,更是老百姓私有的財產,所以,無論是誰都不可以擅自闖入,更不能隨便地拆除,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然而,當老百姓真正遇上拆遷以后,個別相關部門的征收行為卻往往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不僅沒有結合實際情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相關的征收程序也沒有依法落實到位。實踐中,經常有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覺得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拒絕搬遷的情況下,自己不出面通過合法手段來解決問題,反而會為了盡快實現征收目的,組織村委會、街道辦或是其他拆遷公司,將被征收人的房屋給強制拆除。那么,村委會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行為是否合法呢? 這里先不說強拆主體到底合不合法,我們就看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從老百姓所反映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的強拆都發生在被征收人不知情,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一個正常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強拆必須要依法履行下面的一些法定程序,即在被征收人未搬遷,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相關部門首先應當要針對被征收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如果沒有按照補償決定中的要求去做,既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搬遷,也沒有針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予之后,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在作出征地補償決定后,還需要針對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倘若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均沒有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才能在救濟期限屆滿之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 實踐中,村民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時,村民或是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書,房屋就被村委會給、街道辦或是其他拆遷公司給強制拆除,那么拆除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