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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后,賠償機關拒收賠償申請的,被征收人無需走這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自己的合法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強拆,那么當事人可以在確認強拆違法之后,向有關部門申請賠償。但是實踐過程中,常常有當事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之后,賠償義務機關卻拒收賠償申請,或是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那么此時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怎么辦呢?是否應當針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拒收行為提起確認違法之訴?還是應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下面,凱諾律師引用最高院的案例來為大家淺析一下吧 賠償機關拒收賠償申請無需確認他們的行為違法 王女士是黑龍江省人,其在當地有一套房屋,后來該房屋被相關部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給拆除。隨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并獲得了勝訴,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 之后,王先生按照行政裁定書中載明的法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了行政賠償申請,但是相關部門在接到申請書之后不作為、不答復。因此,王女士針對相關部門的不作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的不作為違法。 對此,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為王女士要求確認相關部門不作為違法并針對其申請事項作出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本案中,王女士是按照最高院的行政裁定書所載明的法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但是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接收或拒絕接收賠償申請,作出或未作出賠償決定等行為均是行政賠償程序的組成部門。被征收人對行政賠償程序行為不服的,那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征收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可以在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也就是說,在符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件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在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后,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存在拒收、收到后不予回復,或是被征收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等情形的,那么被征收人則是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而不是針對賠償義務機關拒收申請等行為另行提起確認違法之訴。 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這種程序設置有利于及時給予賠償申請人司法救濟,避免程序繁瑣冗長,體現出了權利保護的經濟性。最終,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再審申請。 凱諾律師要說的是,無論如何相關部門違法強拆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強有力的證據之外,還需要及時采取合理、合法的救濟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拿到相應的賠償。 一般而言,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賠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賠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賠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而對于賠償標準,應不低于行政補償,即不應低于當事人可獲得的征收安置補償利益。通過綜合比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充分救濟保障原則和懲罰性賠償原則,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一般來說,參照適用與當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遷人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往往對當事人更加有利。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房屋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