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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縣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暫行)晴隆縣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晴隆縣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西南州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州府辦發〔2011〕142號)精神和《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黔西南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更新標準的通知》(黔西南府函〔2020〕6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晴隆縣規劃區內因公益事業、基礎設施、成片開發等項目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人員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縣人民政府部門之間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職責分工安排如下: (一)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創業就業工作。 (三)縣住建局負責牽頭制定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征拆補償標準及安置辦法實施方案。 (四)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負責提供農作(青苗)林木補償標準。 (五)縣水務局負責提供溝渠、水管等補償標準。 (六)縣供電局負責提供電力設施等遷改補償標準。 (七)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民政局、縣信訪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和審核,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其他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黔西南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更新標準的通知》(黔西南府函〔2020〕69號)文件標準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征收自留地、飼料地、園子地和土地承包合同登記手冊上的耕地、林木地、草地、果樹地等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65007元/畝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征收荒山、荒坡的不予安置補助,按補償標準給予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等補償;征收國有劃撥土地,只補償地面附著物;征收國有出讓土地,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青苗(含零星樹木)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其他地上附著物實行據實清點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州、縣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規建(構)筑物。 (二)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對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及時繳納,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征收程序 第十三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二)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縣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二)發布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三)依法組織聽證。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等單位提出意見,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協議。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擬征收土地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與擬征收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征地、補償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 (一)征收土地申請。縣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征地中獲得的補償安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確需評估的,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和征地實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晴隆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晴府辦發〔2011〕217號)、《晴隆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戶購置公寓房和商業用房安置的回購方案》(晴府辦發〔2011〕218號)、《晴隆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晴府辦發〔2011〕219號)同時廢止。來源:晴隆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