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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后便將房屋認定為違建是否合理?對于在征地拆遷中的無證房屋,相關部門需要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就需要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說,如果是在補償階段,就是在被征收人對補償不滿意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拒絕搬遷的情況下,才以房屋無證等為由進行調查認定,并將此類無證房屋以口頭的形式認定為“違法建筑”,那這就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個正常的,把老百姓利益放在重要位置的征收,一定是在全面了解了征收范圍內房屋全部的情況之后進行的,而不是未就被征收房屋的情況弄清楚之前,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關部門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將自己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那么,大家一定要對此提高警惕,這很有可能是相關部門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而行使的一種“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