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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遷律師:相關部門直接將不合理的補償匯入被征收人賬戶是否合法呢?“先補償、后搬遷”是征地拆遷中鐵打的征收原則,并且這個征收原則是建立在征收補償合理、公平,征收程序合法的基礎上。我們以集體土地征收為例來說,《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確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用我們平常的話來說就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農民土地的,應當要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至少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時還要保障其以后的生計問題,倘若補償不合理,那么農民的以后的生活就成了大問題。 事實上,實施征收是好事,說明我們的社會在發(fā)展,在進步,在邁向富強的道路,但是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我們不能忽略掉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社會的發(fā)展不能讓老百姓有掏空感,失去感,甚至掠奪感,如果以犧牲民富為代價,那么我們富強之路也會走的非常艱辛且難以持續(xù)。 因此,在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時,相關部門應當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補償原則、征收原則及法定程序進行,不能把法律法規(guī)當白紙,當擺設,只有這樣,那么我們才能有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 然而遺憾的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相關部門的征收行為卻顯得非常地急促,經常有當事人反映,土地因修公路被征收以后,相關部門在什么文件也沒有發(fā)布的情況下,就開始在土地上進行了建設,但是此時補償事宜還沒有人找自己談,自己也不知道補償標準是多少,土地就這樣被破壞了,而有的呢,則是相關部門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實現征收目的,在介于法律法規(guī)中“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的規(guī)定,竟然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有異議,未就補償事宜與征收方協商成功,且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極低的征地補償直接打入到了被征地農民的賬戶中,然后以補償已經支付到位為由,實際占用被征地農民的土地。 那么,相關部門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有異議,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補償匯入被征收人的銀行賬戶是否合法呢? 凱諾律師在這里要說的是,相關部門雖然將相關的征地補款打入了被征地農民的銀行賬戶,但這種行為卻是發(fā)生在其與被征收人對補償事宜還未協商一致,還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被征收人還對補償有異議的情況下,所以,無論是從法律層面來講,還是從情理方面上來講,相關部門這種“先斬后奏”的行為都是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guī),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應當要公平、公正、合理,遵循被征收人的意愿,只有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征收補償按約定支付以后,相關部門才可以開始正式的征收工作,即向有關部門進行報批,倘若沒有這樣做,那么即使補償已經支付到被征收人賬戶,征收行為則同樣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尤其是擅自將征地補償款未經被征地農民同意,直接打入其賬戶的行為,更是反映出相關部門不成熟的征收行為及其不講理的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