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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房屋征收律師:無證房屋是否都是違法建筑呢?關于無證房屋是否都是違法建筑的問題,凱諾律師在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并不是的,無證房屋并不等于都是違法建筑,并不等于在征地拆遷中都沒有任何補償,相關部門都不應該對被征收人不予補償。如果是以下幾年時間段建成的,從原則上來說是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任何拆遷補償的,我們以杭州市為例。 根據《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單位和個人在本單位或本人的用地范圍內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建設但未經相關部門驗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屋; 3.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相關部門罰款處罰的房屋。 (四)經所在區政府批準、因歷史原因遺留的可視為合法建筑的其他類型未登記房屋。 其他區、縣(市)可根據本地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參照執行以上認定標準。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1983年12月10之前建的房屋,在遇上拆遷以后,相關部門不宜直接將此類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反而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按照合法建筑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一般情況下,1983年之前的房屋,很多都是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在1983年之前,很多的法律法規都不完善,而且由于當時正處于一個經濟發展期,許多地方對土地管理是非常的疏松,尤其是農村地區,老百姓在建房時,往往直接向村委會說一聲便開始了住宅建設,有的甚至都不說就直接進行建設了。所以,這類房屋從原則上來說就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如果我們以現在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很早之前的違法行為,那對被征收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自己的房屋未辦理任何相關的審批手續等為由,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強制拆除等,那么被征收人自己一定要先審查一下自己房屋的情況,倘若房屋是七、八十年代建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針對他們的行為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就是,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之間建成的房屋,由于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開始施行的,所以,這期間建的房屋,如果已經是取得了建設許可證,并且也是按照審批的用途、面積進行建設的,哪怕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同樣也是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給予拆遷補償的。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未辦理登記手續等為由減少補償,甚至不予補償,那則是不合法的,這點大家一定要牢記。 最后就是1992年12月10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的房屋,如果有辦理了建設證,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是已經被相關部門罰款處罰了的話,即使未經相關部門驗收,在遇上拆遷時,相關部門同樣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也就是說,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總之,這里凱諾律師需要告知大家的是,對于無證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應當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甄別認定,尤其是這類房屋在征收范圍內時,必須要提前搞清楚房屋的狀況,不能簡單粗暴地以主觀思想去認定,否則這是極其不合理、不合法的,對被征收人也不公平。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關部門一律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情況時,一定要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