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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的拆遷律師:這種情況下作出騰空房屋、搬遷等的通知不合法2009年,某賓館與郵政局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承租郵政局位于xx號與xx交叉口辦公樓、車庫和院內停車場,租賃期限為10年。 之后,該賓館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2013年xx連片開發改造指揮部對該賓館作出三份通知,主要內容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裝修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不得進行轉租、分租、續租、抵押等行為,及時中止所有房屋租賃合同,及時解除轉(分)租租賃關系”、“將剩余房屋全部騰空并移交”、“通知所有承租人限期搬離,并將騰空的房屋及時交付指揮部,如不能如期交付房屋,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貴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 后該賓館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上述三份通知違法,且最后該賓館也獲得了勝訴。 但是,相關部門不服判決再審稱,2017年4月,法院已經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該賓館與郵政集團分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于2013年11月解除。該證據足以證明其于2014年9月向該賓館發出的通知不具有影響該賓館合法權益的可能。原審法院將本案被訴的“通知”行為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案涉三份通知是否對該賓館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否合法的問題。 根據原審中雙方提交的房屋交接單和案涉三份通知的內容可知,案涉三份通知已經對當事人的義務進行了明確告知并交代如不交付房屋將承擔相應的后果,賓館已經根據指揮部的通知作出了中止相關租賃合同、騰空移交房屋等一系列行為,因此案涉三份通知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針對相關部門再審中稱的,相關部門向該賓館發出的通知,不具有影響該賓館合法權益的可能。對此,法院認為,雖然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賓館與郵政分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因不可抗力終止履行,但是生效的民事判決亦查明,賓館已經對外出租的部分房屋因部分個人不愿終止合同,賓館于2014年陸續提起訴訟,將租賃合同以訴訟方式解除。 因此,在2013年11月之后,賓館仍系部分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相關部門作出的三份通均是要求賓館中止相關租賃合同、騰空移交房屋,時間前后銜接,內容具有一致性,所以,該三份通知對該賓館的權利產生了實際影響。 關于案涉通知是否合法的問題,在行政機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沒有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作出案涉通知,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最終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然而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常會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或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本案中這樣的情況或是其他違法行為,建議一定要及時地搜集相關的證據,比如票據、房屋交接單,相關部門下發的一些文件,同時還要保存好租賃合同、房產證等,然后及時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