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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房屋征收拆遷是否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在遇到拆遷后,我們要問征收方此次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實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須是因公共利益,對于公益利益的范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實踐中,如果房屋征收的目的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建議被征收人盡快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是拒絕交出房屋等,倘若已經侵害到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可以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