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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市中心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安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廣安府發〔2018〕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安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包括廣安主城區和前鋒輔城,具體實施范圍由廣安區、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執行),經依法批準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符合廣安府發〔2018〕11號第四章規定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是指拆遷實施部門按規定標準,將被征地農民享受基本住房換算成貨幣安置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由被征地農民自行解決居住需求的一種安置補償方式。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堅持被征地農民自愿的原則,被征地農民選擇還房安置的,按廣安府發〔2018〕11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相關部門及廣安區、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確定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價格公布程序。廣安區、前鋒區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管委會按照廣安府發〔2018〕11號規定,依法組織實施所轄片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組織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發展和改革、統計等相關部門依據轄區商品房市場價格信息及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對轄區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價格進行修訂,并將修訂成果報市政府審查備案后,由各地公布實施。 第六條 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積,按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被征地農民原有房屋建筑面積每人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拆遷安置補償費用。由拆遷實施部門按照公布確定的補償價格計算支付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費用,由被征地農民自主購買住房。被征地農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內不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原有住房面積超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按廣安府發〔2018〕11號規定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償。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和還房安置被征地農民原有房屋抵扣面積按被征地農民原有房屋主體建筑結構補償標準從高到低進行抵扣。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程序如下: (一)拆遷實施部門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將拆遷范圍、拆遷房屋結構、拆遷房屋面積等事項以張貼或村務會等方式在被征地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被征地村、組以及群眾監督; (二)被征地農民提出書面申請,自愿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并作出書面承諾; (三)被征地農民選擇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的,應當與拆遷實施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簽訂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應使用統一文本,其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拆遷實施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被征地農民三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被征地農民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積人員信息); 2.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相關文件、地址、結構和建筑面積; 3.被拆遷房屋的確認產權面積; 4.貨幣安置補償款的項目、標準、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5.被征地農民的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解決方式; 8.三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 為保證被征地農民居者有其房,拆遷實施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與被征地農民簽訂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協議后,按協議約定方式支付安置補償費用。 第九條 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的搬家費、室內設施補償等按廣安府發〔2018〕11號規定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條 為鼓勵被征地農民選擇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對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按1—3人的4000元/戶,4—6人的6000元/戶,7人以上的7000元/戶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簽訂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在享受征地拆遷政策文件規定獎勵的基礎上,由拆遷實施部門按照被征地農民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積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已簽定協議并領取了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費后仍不搬遷或者不履行協議,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搬遷決定,對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搬遷。 第十三條 原征收土地涉及的還房安置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截至本辦法印發實施之日,廣安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已動工建設征地拆遷區域安置房的,該區域征地拆遷仍按原確定的方式實行還房安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廣安市中心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廣安府發〔2016〕19號)有效期屆滿失效。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來源:廣安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