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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金山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為規范我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維護征地范圍內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補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以下簡稱《補償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一、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的區域劃分 一類:石化街道、山陽鎮、金山衛鎮、朱涇鎮所屬行政區域; 二類:楓涇鎮、亭林鎮、高新區社區(原朱行鎮行政區域)、漕涇鎮、張堰鎮所屬行政區域; 三類:廊下鎮、呂巷鎮所屬行政區域。 二、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標準 (一)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屋調換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標準 一類:1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類:1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三類: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屋調換的價格補貼標準 一類: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類: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三類: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三)易地建房的價格補貼標準 具備易地建房條件并選擇易地建房的,一、二、三類區域的價格補貼標準均為21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三、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的方式 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被補償人按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選擇產權房屋調換方式。 四、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和居住建筑面積認定 (一)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屋調換方式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屋調換方式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 (二)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選擇易地建房方式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符合《補償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被補償人,也可以選擇易地建房方式。易地建房方式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的居住建筑面積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居住建筑面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鎮(高新區社區)根據征收土地預公告時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等認定。 (四)可建未建建筑面積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被補償人經審核認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積,可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經審核認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積。 可建未建建筑面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鎮(高新區社區)根據《補償規定》第十八條相關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五、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選擇產權房屋調換方式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享受對象、供應均價、審核認定標準和價值結算 (一)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的享受對象 被補償人選擇產權房屋調換方式的,按戶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積。 (二)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的供應均價 各區域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的供應均價為: 一類: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類:2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三類:2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三)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的審核認定 被補償人應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鎮(高新區社區)按戶為單位,以下列標準審核認定: 1.征收土地預公告時,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與可建未建建筑面積的貨幣補償金額總和除以同區域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的供應均價后所得的建筑面積,予以審核認定。 2.征收土地預公告時,被征收房屋內已享受本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集體土地房屋協議置換補償、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選擇進城鎮集中居住、宅基地退出方式)等項目征收(動遷)安置房建筑面積(含照顧增加的建筑面積)的被補償人,按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與可建未建建筑面積的貨幣補償金額總和計算所得的建筑面積,扣除被補償人他處已享受的征收(動遷)安置建筑面積(含照顧增加的建筑面積)后,予以審核認定。 3.經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鎮(高新區社區)按上述標準審核認定后,被補償人按戶可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征收安置建筑面積予以審核認定。 (四)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積價值的結算和支付 1.被補償人在審核認定范圍內選購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以本區域征收安置建筑面積的供應均價為基準評估安置單價,以安置單價結算該部分建筑面積價值。審核認定范圍內未選購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被補償人可享受貨幣補償方式的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2.被補償人選購的征收安置房,因征收安置房戶型原因與審核認定應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有差異的,對超過審核認定征收安置建筑面積外選購的建筑面積予以分段結算價值: (1)超過審核認定征收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含)以內選購的部分,以安置單價結算該部分建筑面積價值; (2)超過10平方米外但不超過20平方米(含)以內選購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市場單價,以市場評估單價的50%結算該部分建筑面積價值; (3)超過上述分段結算價值的建筑面積外選購的部分,以市場評估單價結算該部分建筑面積價值。 3.被補償人應在附加生效條件的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與征地事務機構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六、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均衡實物安置補貼標準和支付 (一)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享受對象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戶享受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二)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建筑面積 被補償人享受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建筑面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各街鎮(高新區社區)按產權房屋調換方式應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積審核認定。 (三)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單價 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單價,由征地事務機構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為時點,結合征收安置房區域周邊存量商品住房成交價格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四)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計算公式 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建筑面積×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單價。 (五)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獎勵費 被補償人全部享受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應予以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總額一定比例的獎勵費,獎勵費標準由征地事務機構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部分享受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不予獎勵。 (六)貨幣補償款、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和獎勵費的支付 被補償人的貨幣補償款、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和獎勵費,征地事務機構應在附加生效條件的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予以支付。 七、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的搬家補助費、家用設備遷移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費標準和產權房屋調換方式的裝潢期補貼標準 (一)搬家補助費 征地房屋補償過程中,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對被補償人發放搬家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含經審核認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每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一倍支付(增加一倍后每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并一次性付清。 (二)家用設備遷移費 1.固定電話遷移費,每門140元。 2.網絡設備遷移費(含IPTV等),每門400元。 3.有線電視遷移費,每戶500元。 4.管道煤氣遷移費,每戶200元。 5.空調遷移費(含掛壁式、立柜式、窗式),每臺400元。家用中央空調按實際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6.熱水器遷移費(含燃氣、電熱、太陽能),每臺400元。 7.由供電部門批準安裝并由被補償人出資的10 安培以上電表遷移費,按供電部門現行有關規定。 8.其他特殊家用設備遷移費標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按實際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 1.征地房屋補償過程中,被補償人選擇產權房屋(期房)調換的,征地事務機構與被補償人應當按照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在協商簽訂附加生效條件征地房屋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自搬離被征地房屋并辦理騰房手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36個月)。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應發放被補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含經審核認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計算,每戶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放。 2.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自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滿下月起,增發100%(增發后每戶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每戶每月1200元發放),直至收到書面選房通知當月止。 (四)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獎勵費 征地房屋補償過程中,征地事務機構應對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附加生效條件的征地房屋補償協議,并在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辦理騰房手續的居住房屋被補償人給予獎勵,簽約和騰房獎勵費標準按戶計算,簽約和騰房獎勵費合計每戶不得超過5萬元。具體標準由征地事務機構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五)產權房屋調換裝潢期補貼 征地房屋補償過程中,征地事務機構對選擇產權房屋調換的被補償人給予3個月的征收安置房裝潢期補貼,發放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居住建筑面積(含經審核認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計算。 八、關于非居住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獎勵費標準 (一)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根據《補償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補償人利用自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可按戶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征地事務機構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二)征收集體土地非居住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根據《補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補償人經批準用于生產經營的非居住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350元。 被補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被補償人、區征地事務機構應按《補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三)征收集體土地非居住房屋獎勵費 征地房屋補償過程中,征地事務機構應對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附加生效條件的征地房屋補償協議,并在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辦理騰房手續的非居住房屋被補償人給予獎勵,簽約和騰房獎勵費標準按戶計算,簽約和騰房獎勵費合計每戶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標準由征地事務機構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九、計戶標準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的戶,是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按戶進行房屋補償、享受征收安置建筑面積審核認定和結算、享受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和其他各類補償費、補助費、獎勵費。 十、實施日期及執行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征地房屋補償項目、已征地未實施房屋補償項目按本辦法執行。集體土地房屋協議置換項目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啟動簽約的房屋搬遷項目、已取得備案意見的集體土地房屋協議置換項目按房屋搬遷(集體土地房屋協議置換)項目補償方案執行,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