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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2023年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副司長劉李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深刻變化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斷提升,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成為廣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嬰幼兒、殘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老舊小區改造是提升老百姓獲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重要內容。要聚焦為民、便民、安民,盡可能改善人居環境,改造水、電、氣等生活設施,更好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確保安全。讓老百姓體會到我們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始終在人民群眾身邊。截至2023年10月,全國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已累計加裝電梯近10萬部,但加裝電梯仍是老舊小區改造中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問題。在電梯加裝和使用過程中,樓上樓下、左鄰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產生糾紛。妥善化解鄰里糾紛、為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事關千千萬萬家庭幸福安居、事關 “一老一幼”和殘疾人安全便利出行、事關廣大基層社區和諧穩定。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多個領域通力協作,通過共同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發出和辦理司法建議等方式共促多元解紛,形成法治合力。“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司法和執法案例是最生動的法治教材。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老舊小區改造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全國調解工作會議精神、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有效實施,推動多元解紛、促進訴源治理,在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中大力弘揚法治、文明、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廣大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典型案例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弘揚法治精神、彰顯行為規則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民法典還對業主決定加裝電梯的表決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2023年9月1日施行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22條規定,國家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本次發布典型案例中加裝電梯行為都依法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完成了報建審批手續,明確了其他業主不得違法阻撓依法加裝電梯的行為規范。徐某等六人訴范某排除妨害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依法加裝電梯的業主有權請求相鄰樓棟業主停止妨害加裝電梯行為;康某等人訴劉某等人排除妨害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依法加裝電梯占用公共綠地對其他業主影響較小的,其他業主不得阻撓;某公司訴鐘某排除妨礙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業主違法阻撓加裝電梯施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趙某訴唐某、樊某等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業主使用加裝電梯產生糾紛應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協商處理;劉某訴某經濟聯合社侵權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業主無充分證據證明依法加裝的電梯影響其通風、采光及通行的,無權請求拆除電梯。 二、推動多元解紛、強化訴源治理 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陳文清在全國調解工作會議上強調,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規模較大,不能都進入訴訟,要充分發揮調解作用,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本次發布的多起典型案例均通過調解方式處理,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張某等八人訴李某、任某排除妨礙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優化施工工藝、安排安全監測,打消其他業主對加裝電梯的安全顧慮,化解群眾心結;蘇某、吳某訴諶某等十人排除妨礙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睦鄰友善,有效化解電梯加裝后的使用糾紛;何某訴萬某排除妨礙糾紛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召集各方進行聯合調解,從法律和施工的專業角度釋法答疑,促進業主形成加裝電梯共識,有效化解糾紛。 三、弘揚傳統美德、促進社區和諧 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處理鄰里糾紛,既要扎牢法治底線,又要引領道德上線。鄰里團結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我國古人講“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是因為構建和諧鄰里關系對生活品質有重要影響。處理鄰里關系之要在“讓”,之害在“爭”。讓能讓出格局、讓出友善、讓出和諧;爭會爭出隔閡、爭出積怨、爭出糾紛。本次發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體現了鄰里之間讓為先、和為貴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了法治、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例如,王某、竇某訴駱某、陽某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中,在主張加裝電梯的業主已經勝訴,并完成了電梯加裝的情況下,居住樓上的黨員業主牽頭,主動找到反對安裝電梯的二層業主協商,由樓上業主共同出資7639元,為二層老年業主免費增設電梯入戶連廊,10年內免交電梯保養費、維修費,各方握手言和,鄰里關系更加和諧。 四、銜接法治自治、實現政通人和 鄰里關系是典型的熟人關系。處理鄰里糾紛,既需要法治,也需要自治。商以求同,協以成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由眾人商量”是基層社會治理的真諦。浙江杭州某小區化解加裝電梯糾紛時,當地街道辦搭建聽證平臺,邀請各方參與聽證,讓法律專業人員釋法,由人民群眾講理,讓法治與自治有機銜接,使人民群眾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自行化解糾紛,促使擱置4年的加梯項目“破冰”。本次發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糾紛化解都得益于人民法院、政府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讓糾紛不出街道,實現了政通人和的效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積極履職、通力合作,通過信息共享、司法建議、案例發布、政策協調等方式積極開展多元解紛、訴源治理,為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加裝電梯的業主有權請求相鄰樓棟業主停止妨害加裝電梯的行為 案例二 依法加裝電梯占用公共綠地對其他業主影響較小的,有權請求其他業主停止阻撓施工、排除妨害 案例三 業主訴請拆除電梯但無充分證據證明依法加裝的電梯影響其通風、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業主違法阻撓加裝電梯施工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裝電梯業主補交出資后有權使用電梯 案例六 優化施工工藝、安排安全監測,人民法院加強調解解心結 案例七 法院調解促成業主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化解糾紛,依法保障未出資業主使用電梯權利 案例八 法院調解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睦鄰友善,化解加裝電梯使用糾紛 案例九 樓上業主集資免費為低層老年業主加裝電梯連廊,共享加裝電梯便利 案例十 聯合調解、釋法答疑促進業主形成加裝電梯共識 案例十一 搭建公開聽證平臺力促擱置4年加梯項目“破冰” 案例一 依法加裝電梯的業主有權請求相鄰樓棟業主停止妨害加裝電梯的行為——徐某等六人訴范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江蘇省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某單元全體業主于2019年一致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于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單元樓道張貼意見征集單、公示、承諾及圖紙等相關材料,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隨后該增設電梯項目取得了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于2020年4月正式開工。居住于某號樓北樓的業主范某認為該電梯安裝位置影響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多次在加裝電梯施工現場阻礙施工,導致項目停工。該小區某號樓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礙,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害行為。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認為,某號樓加裝電梯經過本幢房屋相關業主表決同意,徐某等業主系依據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開工備案通知單進行施工,范某實施阻礙加裝電梯的行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權益。根據法律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相鄰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案涉住宅增設電梯,將對大多數業主特別是老人、小孩生活帶來極大便利。雖然可能會對北樓的房屋采光、通風產生一定影響,但北樓應當本著友睦鄰里、互讓互諒的原則對待增設電梯工程。人民法院判決范某停止對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加裝電梯工程的阻撓行為。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而造成的相鄰關系糾紛,增設電梯工程系依法進行,相鄰樓棟業主以侵害相鄰權提出異議、阻撓施工。某號樓位于小區的中間位置,加裝電梯意味著不僅要對該樓外墻進行改建,且電梯井道也需占用緊鄰的一部分土地和地上空間,屬于影響業主權利、需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判決明確該樓加裝電梯事宜已經獲得該棟樓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程序合法。關于增設的電梯是否會對相鄰樓棟業主通風采光造成影響的問題,某號樓增設電梯可以改善該幢樓業主的居住條件及生活便利程度,電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墻,在設計時已經考慮了可能給相鄰樓棟及低樓層業主造成的采光問題,在保證本樓棟業主出行便利的情況下,盡可能將相鄰及低樓層業主通風采光權的影響降到最低。同樣,可能受到影響的業主如本案例中的范某,也應對相鄰樓棟業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動產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鄰樓棟業主因加裝電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圍內改造建筑物。此外,考慮到增設電梯可能給小區業主造成的影響并非一開始就會全部顯露,為充分保障范某的權利,本案二審中也提出,如加裝電梯后在采光、通風等方面確對部分業主造成較大影響的,亦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既保障了增設電梯工程的順利完工,也為范某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指明了路徑。 案例二 依法加裝電梯占用公共綠地對其他業主影響較小的,有權請求其他業主停止阻撓施工、排除妨害——康某等人訴劉某等人排除妨害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某小區某棟某單元共有6樓12戶住戶。2019年10月,該單元業主擬增設電梯,獲得全部12戶業主“同意”表態。之后,該小區所在社區居委會根據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的相關政策,委托小區物業公司將與增設電梯相關的政策文件及電梯安裝示意圖等材料在該小區物業公告板以及該單元入口處張貼公示。公示期間沒有其他業主提出異議。其后居委會根據成都市相關政策對該單元電梯加裝活動進行了備案,該單元業主便委托有資質的安裝企業進行電梯安裝。安裝企業按照政策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備后入場施工。根據施工方案,需在該單元門口的公共綠地挖基坑。施工活動招致該單元相鄰樓棟及非相鄰樓棟的業主不滿,部分業主以增設電梯未取得小區全部業主同意、施工違法、占用公共綠地等理由,采取隨意進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擾施工,致使案涉電梯增設工程停工。經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調解無果后,加裝電梯單元業主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阻攔、妨害電梯正常施工并賠償相應損失。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增設電梯方案公示期間,其他樓棟的業主未提出異議,增設電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設電梯需占用的公共綠地雖屬全體業主共有,但電梯加裝占用的綠地面積較小,對該單元以外的其他業主影響較低,其他業主應給予便利。最終,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判決阻撓施工的業主停止對該小區某棟某單元增設電梯施工活動的阻擾和妨礙。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殘疾人、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抓手。與常見的因低樓層業主阻礙電梯加裝活動引發糾紛不同,本案系相鄰的其他樓棟業主以電梯加裝占用公共綠地,侵犯業主共有權為由引發。本案的處理兼顧了法理與人情,倡導當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裝電梯且需占用公共綠地時,在占地的位置、面積合理的情況下,若加裝行為不會導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顯不利影響,相關業主應當秉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給予電梯加裝活動便利。本案充分踐行了文明、和諧、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構建自由平等、和諧友善鄰里關系具有積極示范作用。 案例三 業主訴請拆除電梯但無充分證據證明依法加裝的電梯影響其通風、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劉某訴某經濟聯合社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系北京市朝陽區某老舊小區某單元一層業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內。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試點工作項目確認書(朝陽區)》,確定某經濟聯合社系該小區增設電梯項目的實施主體。2019年,該聯合社對案涉房屋所在單元全部12戶居民進行了民意調查,其中10戶居民同意加裝電梯,劉某及402號的居民不同意。后該聯合社在該單元北側加裝了外掛直行電梯,現已投入使用。劉某認為聯合社未征得其同意強行加裝電梯,對其房屋的通風、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響,要求拆除已經加裝的電梯。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現場勘驗情況看,加裝電梯位置位于樓宇北側原單元門出口,電梯東、西、北側均為透明玻璃材質,南側為電梯門,加裝電梯后電梯入口朝西,未對樓宇一層的房屋通風形成遮擋或影響;電梯位于樓宇北側,且未正對劉某的房屋,難以認定對其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響,亦難以認定會產生噪音污染。加裝電梯后,樓門口進出依然順暢,并不對老年人出行帶來障礙。劉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案涉電梯影響其房屋的采光、通風及產生噪音污染。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城市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推動城市更新、緩解老弱人群出行難的民生工程,也是明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善舉,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在加裝過程中,低樓層與高樓層住戶矛盾較大,低樓層業主往往以影響其采光、通風、隱私等理由反對加裝電梯。在加裝電梯表決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裝的電梯經過絕大部分住戶同意,且未明顯影響低樓層住戶利益,則低樓層住戶負有適度容忍義務。電梯加裝過程中應大力弘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本案體現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維護團結互助的社區環境、營造和諧友愛的鄰里關系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四 業主違法阻撓加裝電梯施工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訴鐘某排除妨礙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某住宅樓某單元加裝電梯項目于2018年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單元業主鐘某認為,電梯加裝工程影響其住宅采光,高層業主并未與其協商好補償方案,遂采取多種方式阻撓施工,亦與高層業主發生多次訴訟。2021年3月,案涉住宅樓業主代表與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樓加裝電梯井道工程。但鐘某兩次進入施工場所阻撓和破壞電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設工程長期未能正式開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鐘某不得對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并賠償工程無法開工造成的損失。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住宅樓加裝電梯,已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某公司作為案涉加裝電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案涉電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設備進場作業,出于安全考慮,非施工人員均不應長時間在施工現場停留。在此前生效判決已經判令鐘某、劉某不得對住宅樓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的情況下,鐘某仍故意在施工現場出入,其行為已影響了某公司的施工,構成侵權,鐘某應對阻礙加裝電梯工程施工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故某公司要求鐘某等不得對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于法有據。在某公司已舉證證明因鐘某的阻撓行為導致損失的情形下,判決鐘某不得對案涉住宅樓電梯施工進行阻撓和破壞,并賠償某公司3600元損失。 三、典型意義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易引發鄰里間矛盾,雙方應本著和諧、友善的原則相互溝通和協商。在加裝電梯方案設計過程中,高低樓層業主可在充分協商后確定方案,盡可能從技術上減少或避免對低層業主的影響。在加裝電梯方案的公示審批過程中,低層業主應當合理行使自己的異議權,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時間內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主張,從而實質性解決加裝電梯方案爭議。在加裝電梯方案無法從技術手段上避免影響且獲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低樓層業主應當通過協商補償或者訴訟等方式合理主張權利。審理法院判決對低樓層業主擅自采取各種行為粗暴阻撓電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評價,倡導低樓層業主應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險境地的手段阻撓施工,對于構建和諧共處、團結互助的鄰里關系具有積極引導意義。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裝電梯業主補交出資后有權使用電梯——郭某與謝某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9層住宅樓業主于2017-2018年商議加裝電梯,44戶業主中有32戶業主同意。居住于3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未參與出資。電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補交相應集資款后使用電梯,但32戶業主認為郭某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致加裝電梯工程延誤一年多,反對其使用電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在按前期加裝電梯籌資方案支付10077元費用后,對新建電梯擁有與32戶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電梯在使用屬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郭某使用該電梯并不屬于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致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故無須經多數業主同意。依據公平原則,使用電梯應以交納集資款為前提,故法院判決郭某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后,由該住宅業主代表向郭某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宣判后,32戶業主提出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錯綜復雜,鄰里之間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堅持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開展協商,共同營造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郭某已80歲高齡,確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其在加裝電梯期間提出異議屬于正常表達意見的范圍,若其他業主以此為由拒絕高齡老人使用電梯,不符合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他業主如認為郭某阻礙電梯加裝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拒絕郭某在補交集資款后使用電梯。 案例六 優化施工工藝、安排安全監測,人民法院加強調解解心結——張某等八人訴李某、任某排除妨礙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環市某公寓某單元住戶,李某、任某兩人系夫妻關系,雙方為同幢立地棟聯建不動產登記權利人,房屋中間有公共通道相隔,間隔距離最近為12米。2020年7月,張某等八人經法定程序申請加裝電梯。2020年10月,玉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共同作出《玉環市既有住宅申請加裝電梯并聯審查意見書》,同意張某等八人加裝電梯的申請。李某、任某認為加裝電梯會嚴重損害其房屋安全,強烈反對并采取過激行為阻擾施工,導致加裝工程一直無法竣工。張某等八人起訴要求李某、任某立即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礙行為,并賠償損失164575元。 二、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中,經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關切,并就雙方最關心的房屋安全問題提出了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原告方電梯施工方式采用直徑1000毫米的鉆孔灌注樁(該圖紙需報送相關部門進行變更備案);二、由原告方負責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兩被告的房屋進行安全動態監測(具體監測時間分三次:第一次為電梯施工開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機構在施工期間自行選擇一個時間,第三次為電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60日后),該監測費用由原告方承擔;三、自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后,兩被告不得再阻撓原告方電梯施工。原、被告雙方都要遵守本協議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約的話,違約方要賠償對方16萬元的經濟損失。若該違約金不足以覆蓋實際損失的,以實際損失為準。 三、典型意義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居民為提升生活品質的合理需求,但卻會引發相鄰業主對加裝電梯施工影響其房屋安全的擔憂,進而產生矛盾糾紛。本案審理法院找準問題解決的突破口,通過多次調解解開當事人心結,促使雙方重新商定施工方案,并確定對被告房屋安全進行動態監測。這一解決方案既消除了本案被告對房屋安全的顧慮,又滿足了原告對美好生活的需求,還為同類矛盾化解提供了新的解紛思路。 案例七 法院調解促成業主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化解糾紛,依法保障未出資業主使用電梯權利——趙某訴唐某、樊某等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某小區某幢某單元業主簽訂協議,約定居住于四樓以上的五戶業主為出資方,承擔加裝電梯所有建設費用、后續維護保養費、電費,包括未出資戶在內的本單元所有用戶可享受電梯使用權。電梯建成后,全體出資戶成立了加裝電梯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電梯運行管理辦法》,要求憑IC卡使用電梯,未出資戶需交納保障金6萬元方可領取IC卡。趙某為三樓業主,因不愿交納保障金而無法使用電梯,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趙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權按出資戶同等條件使用電梯。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有權按《某幢某單元增設電梯樓里協議》的約定使用電梯。二審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某幢某單元電梯使用調解方案》,約定設立電梯運行維護基金,2年內電梯運行維護開支仍按原協議由出資加裝電梯居民承擔,2年后由所有使用電梯住戶均攤,所有電梯使用住戶簽訂免責協議,即電梯使用住戶成員及相關訪客,在乘坐電梯過程中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人身傷害,除追究電梯運保維修公司責任外,其余責任自負。上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計劃加裝電梯時,為爭取更多的業主簽字同意,部分加裝電梯意愿強烈的業主以免費使用電梯為條件,爭取加裝電梯意愿不強烈的業主簽字同意。雙方簽署了電梯使用協議,明確約定未出資建設的業主也可以使用電梯。但電梯使用協議對電梯使用過程中的運行費用、維保費用以及安全責任等問題未作明確約定,以致產生矛盾。 加裝電梯使用過程中,因涉及電梯運行費用、維保費用的承擔以及安全保障義務等問題,由使用電梯的部分業主承擔全部費用和安全保障義務確實有失公平,但是本案雙方已經簽署了使用協議,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直接作出判決不僅不能化解雙方的矛盾,還會加劇雙方的矛盾,造成鄰里關系惡化,達不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且趙某在一審庭審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擔電梯管理、維護等義務,與單元內包括出資戶在內的其他業主進行友好協商。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既遵從了雙方使用電梯的意愿,也兼顧了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最終雙方重新達成新的電梯使用方案,徹底解決了雙方現有的矛盾和將來的隱患。 案例八 法院調解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睦鄰友善,化解加裝電梯使用糾紛——蘇某、吳某訴諶某等十人排除妨礙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蘇某、吳某和被告諶某等十人為某小區某棟樓某單元業主。該單元共6層12戶,蘇某、吳某為一層住戶。2021年3月,該單元業主商議增設電梯,除吳某未簽名同意外,其余11位業主均同意在本單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設電梯。在商議時,十被告同意在單元出入口頂板延伸處設置電梯停靠點供蘇某、吳某進出。2021年5月,案涉電梯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始施工,因建筑結構特點,新增電梯與建筑物連接處均為樓梯中間轉角平臺,業主出停靠點后走半層樓梯方能入戶,未在單元出入口頂板延伸處設置停靠點。案涉電梯竣工驗收后已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投入使用。因案涉電梯實際停靠點設置與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違法建設完成的電梯,并在保障其加裝電梯平等使用權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設計、申請規劃審批及依法加裝電梯。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案涉房屋增設電梯屬于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案涉單元樓共計12戶業主,11戶業主同意增設電梯,電梯施工中10戶業主同意現有的該電梯設置停靠點的方案,表決程序及建設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蘇某、吳某在電梯建設前后均需走半層樓梯入戶,案涉電梯建設并未對其出行構成妨礙,其關于拆除案涉電梯并重新設計、建設的主張未經業主合法表決通過,不應予以支持,遂駁回其訴訟請求。蘇某、吳某上訴后,經二審法院耐心細致做調解工作,案涉單元樓業主互相達成諒解,同意按照既有設計、建設方案繼續使用電梯,蘇某、吳某撤回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由于案涉樓棟建筑結構特點,電梯的增設雖無法滿足業主平層入戶,但從總體效益而言,提高了絕大部分業主的出行便利,提升了居住質量。本案中一樓業主蘇某同意增設電梯,但其需求與其他業主的利益發生沖突,一審法院結合實際施工條件及公平原則,權衡各方利益,駁回了蘇某、吳某全部訴訟請求。蘇某不服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成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上訴。該案在堅持依法審理的同時,運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與鄰為善的理念化解了鄰里之間的糾紛,充分發揮已加裝電梯的實際效益,從根本上實現案結事了。 案例九 樓上業主集資免費為低層老年業主加裝電梯連廊,共享加裝電梯便利——王某、竇某訴駱某、陽某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某老舊小區某棟某單元業主投票決定啟動小區加梯工作。除居住二層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戶業主棄權外,其他業主均同意加裝電梯。2020年12月,加裝電梯項目準備施工時,王某出面阻撓,并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樓上14戶鄰居侵犯其建筑專有部分權利以及通風采光權等為由,要求停止電梯施工。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現場勘驗,擬加建的電梯及連廊作為全封閉的建筑,在距樓棟較近的情況下可能會影響王某家陽臺一側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至于影響的程度大小,因無明確的證據而無法確定,王某也無法舉證。該加裝電梯項目已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且業主表決程序合法,加建電梯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故判決不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雖然駱某等14戶業主贏了官司,但為避免出現“贏了官司、輸了感情”,該單元的幾名中共黨員牽頭,主動找到王某協商,提出由樓上業主共同出資7639元,為二樓年近九旬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免費增設電梯入戶連廊,10年內免交電梯保養費、維修費。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顧慮,肯定了加裝電梯對自身帶來的便利,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義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積極引導當事人維護友善和諧文明的鄰里關系,在審理中堅持法理情的統一,判令被告停止對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妨礙,從法律層面平衡利益、定分止爭,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人民群眾期待的價值判斷,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和情懷。同時,在支持加裝電梯業主勝訴后,居民黨員牽頭主動溝通協商,既保障了加裝電梯項目圓滿推進,又促成了雙方破冰和解,維護了以和為貴、團結互助的鄰里真情。本案例做到了“法理和情理”的交融,大力弘揚了和睦包容、互諒互讓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充分表明黨建引領議事協商在小區“微治理”中的關鍵作用,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 聯合調解、釋法答疑促進業主形成加裝電梯共識——何某訴萬某排除妨礙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某小區業主何某等人發起加梯申請,但是三樓業主萬某認為新安裝的電梯位置離其住宅距離過近,會帶來通風、采光等不利影響,明確反對加裝電梯,經街道社區多次協商仍未就電梯加裝位置達成一致意見。根據相關規定,同意加裝電梯人數已超過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關部門提交加裝電梯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聯合審查認為該項目符合加裝電梯相關條件。2018年8月,加裝電梯項目開始施工,而萬某坐在施工現場阻撓。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萬某賠償因加梯受阻而導致的相關經濟損失。萬某申請人民調解。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決定召集各方進行聯合調解,從專業角度為雙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該項目實際情況及雙方訴求基礎上,詳細解讀加裝電梯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訴訟對鄰里關系的負面影響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說明了加梯補貼政策、加梯審批流程、位置移動變更手續等。電梯加裝企業就電梯加裝對樓房間距、個人隱私等影響,從技術層面予以對比說明。最終,雙方簽訂調解協議,電梯在原方案基礎上適度移位,雙方共同監督加裝電梯施工,盡量減少對居民的影響,同時經區人民法院、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設計單位、電梯加裝企業協商,不再增加移位后產生的加裝費用。何某等人撤訴。 三、典型意義 處理加裝電梯糾紛,需要堅持德法融合、情理結合,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動“共情”促和,尋求加裝電梯的“最大公約數”。本案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排憂解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以“和善”為主基調,注重法理情相結合,積極調動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從不同專業、不同角度查找切入點和突破口,兼顧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力促雙方求同存異,化解心結,拉近距離,促進雙方達成加裝電梯共識。 案例十一 搭建公開聽證平臺力促擱置4年加梯項目“破冰”——浙江杭州某小區加裝電梯糾紛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某小區某樓棟某單元共7層14戶居民,70歲以上老人20多人,加裝電梯需求迫切。在2018年至2021年近4年間,居民始終未就加裝電梯達成共識,社區和街道多次協調無果,加裝電梯就此擱置。2021年7月29日,根據該單元樓部分業主申請,屬地街道辦事處依據《杭州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規定,舉行了加裝電梯公開聽證會。 二、處理結果 聽證會邀請了資深律師、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工程技術和特種設備專家以及民情議事員等5人組成聽證團,共同參與項目調解;聽證會申請方和被申請方業主均委托公益律師代理參與聽證。聽證過程中,聽證會申請方和被申請方業主充分闡述各自的訴求、顧慮,雙方律師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向委托人解讀事實和法律,聽證團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角度居中調解,明理釋法。通過事實舉證和現場辯論,聽證團5位聽證員經現場商議,向申請方及被申請方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杭州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說明相互之間提供通行便利是每個公民互助互愛、尊老、護老的應有體現,不僅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聽證團對該加裝電梯項目是否建議安裝、后續如何進一步推進加裝電梯矛盾化解都給出了具體聽證意見。經聽證會積極協調,申請方及被申請方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10月,該加裝電梯項目順利完工。 三、典型意義 商以求同,協以成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由眾人商量”是基層社會治理的真諦。浙江省杭州市探索建立加裝電梯項目公開聽證制度,整合人民調解組織、矛盾調解中心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各方力量,由公益律師為各自委托人主張權利,讓加裝電梯申請方和反對方的訴求能夠清晰、理性表達,聽證員傾聽、歸納爭議焦點,釋疑解惑并居中評判,確保加裝電梯糾紛回歸到理性和法治軌道,形成“政府引導、居民自治、社會參與”良性互動,實現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能保障,從源頭上減少加裝電梯矛盾產生,為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破解加裝電梯中各樓層業主“意愿難統一”問題提供了新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1.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改善老年人、殘疾人居住和出行條件的重要手段。請問,近年來國家及地方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加裝電梯,促進居民達成共識? 答:推進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是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部署,改善老百姓居住環境和出行條件,解決“懸空老人”、殘疾人等群體上下樓難題的重要舉措。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項工作,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政府工作報告》等多次作出部署。2018年以來,在各部門大力支持、各地方共同努力下,全國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推進順利,加裝量逐年快速增長。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近10萬部,2022年、2023年當年加裝量都在3萬部左右。目前,結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快速推進,除了涌現出了一批典型案例外,也形成了相應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核心是解決居民關切的問題,讓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促進形成共識,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作為老舊小區改造重要內容。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文件,明確支持各地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大力推進有條件的樓棟加裝電梯。可享受中央明確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各項支持政策。在改造中,具備加裝條件且居民已有共識的,完善施工方案,盡快啟動加裝,讓群眾早受益;對具備加裝條件,但居民暫未形成共識的,先完成管線遷改、基坑施工等,為將來加裝電梯預留條件。 二是健全居民協商議事機制。充分利用老舊小區改造中建立的發動居民參與機制,發揮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利用“互聯網+共建共治共享”等線上線下手段,開展小區黨組織引領的多種形式基層協商,促進居民形成加裝電梯共識。在具體協商議事過程中,要堅持“一梯一策”,耐心細致開展群眾工作,引導居民共同商定加裝電梯設計施工、資金分擔、后續管理維護方案,確保電梯裝得上、用得好。特別是在最高法的指導與支持下,這幾年鼓勵各地探索通過基層協商、糾紛調解、民事訴訟等方式,依法破解居民協商過程中“一票否決”難題。 三是建立多渠道籌資機制。采取“政策免一點、財政補一點、銀行貸一點、居民出一點”的方式,破解加裝電梯籌資難題。對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按規定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除中央老舊小區改造補助資金可予支持外,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政府及內蒙古等省級政府還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支持居民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本人或其父母、配偶父母自住住宅加裝電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出“加梯貸”,為居民提供低利率、免抵押信貸支持。各樓層居民按商定方案,按不同比例落實出資責任。 比如,上海市徐匯區龍水北路900弄加裝電梯項目總費用75萬元,政府補助28萬元,居民出資47萬元,2—6樓每層4戶,每層出資比例分別為6%、13%、20%、27%、34%。 四是優化電梯加裝工程項目審批。結合審批制度改革,精簡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積極推行網上審批,提高項目審批效率。推廣浙江杭州等先行地區經驗做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加裝方案,認可后由相關部門限期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審批,實現“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步到位”。 五是加強質量安全管理。電梯屬于特種設備。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電梯設備質量安全、樓本體結構安全和電梯井道施工安全等,每一個環節都不容有失。督促各地堅決守牢安全底線,借鑒上海、江蘇泰州等先行地區經驗,制定加裝電梯相關技術導則,做好建筑結構安全性評估、電梯產品和施工方案比選、后續運行方案確定等工作,特別是嚴把加裝電梯施工圖審查、電梯安裝使用登記兩個關口,確保加裝電梯的施工安全、加裝后電梯運行安全、樓棟結構安全。 六是建立運營維護管理機制。電梯要裝得上、還要保證用得好。對確定加裝電梯的樓棟,要同步引導居民協商制定電梯使用管理公約,明確轎廂環境維護、乘梯禁帶物品、緊急情況處理方法等事項,明確維保單位責任,保障電梯安全使用和日常維護,讓居民放心使用、安全使用。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總結推廣先行地區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督促指導各地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加快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加裝電梯技術路徑、政策機制,強化加裝電梯政策保障。 2.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彰顯了哪些裁判規則和行為規范,對于化解同類糾紛有什么指導意義? 答:本次發布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闡示了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則,這些規則既是裁判和執法規則,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司法和執法指引,也是行為規范,為小區業主提供行為指引;既涉及電梯加裝階段的行為規范,也涉及電梯使用階段的行為規范;既涉及支持加裝電梯業主的行為規范,也涉及反對加裝電梯業主的行為規范。 一是關于加裝電梯的規則。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是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根據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同時,加裝電梯項目必須取得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確保加裝施工不會對房屋主體結構安全造成危害,盡量降低對其他業主通風、采光、通行造成的不利影響。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對加裝電梯所需的業主表決程序和行政審批手續均作了嚴格把關,要求依法加裝電梯。 二是關于保障加裝電梯工程有序施工的規則。對于依法加裝電梯行為,同一單元上下樓層業主、同一棟樓相鄰單元業主、同一小區相鄰樓棟業主均應當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違法阻撓施工。如果其他業主阻撓施工,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業主阻撓施工造成損失,施工單位等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三是不得違法拆除依法建成電梯的規則。對于已經依法建成的電梯,反悔或者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請求拆除電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加裝電梯會對其他業主通行、通風、采光造成一定影響,或者會占用少量公共綠地,其他業主亦應予適當包容。 四是合法加裝電梯的使用規則。目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糾紛主要集中在加裝階段,隨著加裝電梯增多、電梯運行時間增加,因電梯使用產生的糾紛也會隨之增加。一方面,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不得妨害其他業主合理使用加裝電梯;另一方面,反對加裝電梯或者未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因生活需要而需使用加裝電梯的,在合理分擔加裝和維護費用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3.近年來,居民對城鎮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呼聲很高,但各地實施難度也很大。請問,下一步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采取哪些措施,來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相關要求,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答:感謝您的提問。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是件好事,也是件難事。至少有三難:一是達成共識難。加裝電梯高、低樓層的矛盾,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物權問題,利益不容易平衡,居民也就不容易形成共識。二是資金籌措難。加裝一部電梯,不少地方建安成本達到50—60萬元,如果涉及管線遷改,還要增加幾十萬元成本;建成后每年的運行維護費用幾千元到一萬元,也是不小負擔。三是統籌兼顧要求高。加裝電梯需要兼顧居民意愿、樓棟加裝條件,要處理好滿足需要、節約成本、確保安全的關系,非常考驗組織協調,特別是群眾工作能力。 這幾年,我部通過將“積極推動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作為主題教育“為群眾辦實事”重點項目,建立加裝電梯基層聯系點等措施,積極梳理總結各地的經驗做法,加快將先行地區行之有效、有推廣價值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國家層面制度安排,支持各地加快破解加裝電梯難題。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頒布實施,既對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也強調了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法律責任,這對解決“一票否決”、促進居民形成加裝電梯共識有積極作用。 下一步,為全面貫徹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有效回應老百姓的需求,有序推進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繼續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進一步摸清需求底數。指導各地從建筑結構安全、空間條件和居民意愿等方面,開展加裝電梯可行性評估,摸清適合加裝、較難加裝、不適合加裝的樓棟底數,以更有針對性開展推動和指導工作。 二是努力提升基層協商質效。支持各地建立健全政府統籌、條塊協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專門工作機制,采取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結合辦法,暢通基層協商、糾紛調解、法律途徑等渠道,引導居民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在各方需求中尋求最大公約數,多方式化解矛盾分歧。特別是要堅持黨建引領,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基層黨員、熱心群眾及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引導居民有效參與協商,努力讓矛盾分歧化解在基層,實現依法加梯、和諧加梯。 三是切實守牢安全底線。落實統籌發展和安全要求,把安全發展理念貫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各環節和全過程。督促各地明確政策、完善機制,統籌做好群眾工作、建筑結構安全性評估與驗收、電梯產品和施工方案比選、后續運行方案確定等各項工作,確保加裝后電梯運行安全、樓棟結構安全,不僅能夠裝得上、用得好。 四是努力做好各項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搭建政企合作平臺,引導有資質、有信譽、口碑好的電梯企業研發推出滿足需求、成本適當、安全可靠,適合既有建筑加裝的電梯產品和技術,并主動提供電梯加裝報批、施工及運維服務;鼓勵組織集中帶量采購電梯設備,為居民爭取價格優惠、優質售后服務和質量保障。針對不同結構、不同類型既有建筑加裝電梯需要,組織動員全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專業機構開展技術攻關,遴選出優秀設計方案,供各地參考借鑒。 五是積極加強普法宣傳。積極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相關法律普法宣傳活動,普及加裝電梯適用的法律條文知識,增強群眾依法溝通協商意識,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推動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加裝電梯的良好氛圍。 4.隨著更多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可能會有新的鄰里糾紛產生,但鄰里對簿公堂往往會激化矛盾,不利于構建友善社區、和諧社會,對此類糾紛如何開展訴源治理,讓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答:良醫治病于未發。鄰里糾紛是典型的熟人之間的糾紛,如果放任糾紛發展并將此類糾紛全部引入法院,反而會因訴生怨、積怨成仇,不利于糾紛化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典型案例,就是要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門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用好調解這個“東方經驗”,將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結合,開展多元解紛,加強訴源治理。 一是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德治是最好的訴源治理。與鄰為善、守望相助、互諒互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人民法院要在法治宣傳和裁判文書中大力弘揚法治、文明、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社區和家庭一樣,以讓為要、以和為貴。此次發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有原來反對加裝電梯,后來需要使用電梯的情形。如果當初以讓為先,讓電梯早日裝起來,后期就會更早享用電梯帶來的便利,也不會引發其他業主的反對。王某、竇某訴駱某、陽某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樓上業主在已經勝訴并已完成電梯加裝的情況下,仍然主動出資為二層反對加裝電梯的年屆九旬的老年人增設電梯入戶連廊,以便于其使用電梯,充分保障了老年人權益,使鄰里關系更加和諧,殊為可貴。 二是堅持法治與自治相結合。我國是人口大國、經濟大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矛盾糾紛會不斷增多。中國人民有厭訴的傳統,尤其是鄰里之間,都不愿打官司,希望協商解決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在化解糾紛中的作用,引導人民群眾協商解決糾紛,將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于萌芽。例如,剛才陳庭長簡要介紹了浙江杭州某小區業主因加裝電梯產生糾紛的調處。該小區居民就加裝電梯產生爭議,導致項目擱置長達4年之久,根據部分業主申請,當地街道辦邀請資深律師、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工程技術和特種設備專家以及民情議事員等5人組成聽證團,并邀請各方業主的代理人也參加聽證,通過充分釋法說理、溝通交流,自發解決糾紛,讓糾紛不出街道,達到了很好的訴源治理效果。 三是堅持將司法審判融入社會治理大局。張軍院長強調,要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訴調對接的“調”向前延伸,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社會治理體系和訴源治理大格局,支持開展“無訟”村(社區)等創建。各級人民法院將在黨委領導下繼續與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組織通力協作,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制定政策文件、開展聯合調解、指導人民調解、推動訴調對接等方式,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多元解紛和訴源治理,匯聚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山東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