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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行政機關未就補償協商成功的情況下,拆除“違建”不符合信賴保護要求2018年,相關部門啟動集體產業用地試點項目集體土地非住宅地上物騰退工作,某廠在騰退范圍內。同年6月,相關部門按照騰退工作安排,進行入戶調查,形成測繪成果表,隨后作出評估結果單。經評估,涉案被拆除地上建筑、構筑物等綜合補償為xx萬元。但是某廠認為補償不合理,于是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2020年,相關部門對涉案建筑進行了強制拆除,對拆除過程進行了錄像,并制作了物品清單。隨后,該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拆除行為違法,且法院判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該廠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的訴訟。 對此,法院認為,涉案建筑雖然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資的特殊背景,該廠系基于對屬地政府招商引資行為合法性及連續性的信賴,方投資建設的涉案建筑。且涉案建筑所在土地存在相關占地項目,相關部門在啟動涉案違法建設查處程序前,曾對涉案建筑進行了測繪清登,并曾與該廠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 在此情形下,基于維護政府公信力,保護當事人信賴利益及維持相關項目補償平等性因素考量,不宜將涉案建筑定性為違法建筑直接拆除,現相關部門通過拆除違法建設的方式拆除了涉案建筑,相應拆除行為已經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因此,相關部門應當要承擔因違法拆除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 關于賠償項目和費用,因涉案建筑拆除涉及政府相關占地項目,為保障權利人獲得合法合理的賠償,保障權利人所獲賠償不低于因占地獲取得的相關補償,同時又不因賠償過高造成與其他簽約搬遷人存在補償顯失公平的問題。一審法院參照《非住宅地上物騰退補償方案》對各項補償費用進行認定,同時對于方案未涉及但是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項目金額一審法院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認定。此外,為確保權利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權利人涉案地上物,難以對涉案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與其他損失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征收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全面、充分考慮權利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 關于涉案建筑及裝飾裝修損失,參照《騰退補償方案》中的規定,實際包含了地上物和裝修的補償,相關費用相關部門經過測繪登記并核算估價為xx萬元。關于室內物品、附屬設施及其他損失,根據現有證據及經營情況來看,確實存在相關室內物品、附屬設施及樹木等損失,因此,該廠主張相關損失并無不當。 另外,涉案建筑在拆除時具有政府占地項目,雙方對地上物補償等進行了協商,但是因沒有達成補償方案即予以拆除,一方面不符合信賴利益保護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漠視公民的財產權,所以,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填補因廠房被拆除可能獲得的補償利益,敦促行政機關今后行政執法中做到依法行政,為民行政,酌定相關部門賠償當事人其他財產損失xx萬元。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就以違建為由強制拆除房屋,無論如何都有所不當。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打著違法建筑的名義促進拆遷,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啟用法律程序,請求相關部門賠償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四條規定了侵犯財產權的具體情形,第三十六條對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如何處理分別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第(三)(四)(八)項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