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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是多少?評估報告重要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用于產權置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置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規來說,評估報告可是直接用于給予被征收人補償的依據,所以,評估報告在征地拆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尤其是對被征收人來說。之所以這么說,就是因為評估報告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最終能拿到多少補償。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房屋評估階段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地注意,該參與其中的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該自己做決定的一定要自己做決定,比如說評估機構的選定,萬不可將所有的權利都交給征收方,這樣可能并不利于被征收人。 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后,需要及時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轉交給房屋征收部門,再由征收部門將分戶評估報告依法及時地送達給被征收人。不過,實踐中,我們多數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后,通常都會覺得評估報告中的評估結果不合理,所以,在此之后便就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 可有的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往往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一直協商不下來的情況下,便會針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按理說,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也是法定程序,但是補償決定的作出也不是想什么時候作出就能什么時間作出的,補償決定的作出仍然不能違背相關的征收原則。 然而實踐過程中經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說,補償決定的作出時間往往比評估報告、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時間要晚好幾年,也就是在評估報告出具幾年后,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繼續推進征收工作,便才針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要求被征收人及時地搬遷,交出土地。那么,評估報告出具幾年后,相關部門為了推進征收工作才針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是否合理呢?下面我們就這個問題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時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所謂地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也就是說,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時的被征收房屋周邊市場價格作為參考進行評估,如果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時的周邊市場價格為5000,那么原則上來說也應當要參考這個價格進行評估,如果明顯低于這一價格,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則是很不利的,此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