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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師:需要注意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中,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需要達成協議時,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雙方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將協商好的所有事宜白紙黑字地明確在協議里。以書面的形式約定,這樣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可以敦促相關部門能依法行政,按時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 然而從具體的征收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個別的征收項目中存在拆遷協議內容并非完整、內容并非清晰明確的情況,而且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換言之就是,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推進征收工作,為了能在預定的期限內完成征收項目,通常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以各種威逼利誘的方式,企圖讓被征收人簽訂空白協議。 實踐中,我們常見的幾種行為就有征收方口口聲聲地答應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所提出來的要求,即只要被征收人先交出土地,騰空房屋,就答應給予被征收人更大、位置、朝向更好的安置房,讓被征收人先行選擇安置房,或是答應給予被征收人較高的拆遷獎勵費、搬遷費等。 有的被征收人一聽到征收方會答應自己提出來的要求,便會信以為真,馬不停蹄地將房屋騰空,并上交房屋所有權證,交出土地,最后卻發現,征收方讓自己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上面是什么也沒有寫,所有的重要事項都以空格的方式來代替,有的雖然沒有馬上搬遷,但一聽到會有很高的補償拿時,便會在征收方口口聲聲地答應中迷失自我,直接簽訂空白的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事后房屋被強拆,征收方卻矢口否認。 事實上,這樣的情況在征地拆遷中數不勝數,但凱諾律師需要在這里提醒大家的是,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的注意,千萬不要做拾了芝麻丟了西瓜的事,如果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事后有征收方工作人員主動找上門來突然答應你所提出來的所有條件,那對此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大家一定要牢記“事出反常必有妖”這句話。 也就是說,如果征收方先行提出,只要你在什么時間內完成搬遷,就會給予你什么樣的好處時,廣大被征收人就應敬而遠之,尤其是在什么書面協議都沒有,或是所答應的事項均沒有落實在書面協議上的情況下,建議被征收人別簽訂這樣的空白協議,更不要著急忙慌的騰空房屋。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房屋征收必須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雙方在協商好補償事宜之后,需要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總之,征地拆遷只有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補償的情況下,征收方的征收行為才算是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