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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遷律師:怎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才對被征收人有利?補償安置協議是征地拆遷中必須要有的一份文件,通常情況下,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后,需要將所有協商好的事項明確在書面協議上,并各自在一式兩份的書面協議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經常有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卻毀約、違約,不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支付被征收人拆遷補償,或是交付安置房,導致被征收人騰退房屋后無處可去。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怎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才有利呢? 一、在簽訂協議之前審查征收有無違法行為 征地拆遷事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的時候,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的謹慎,細心,尤其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一定要先審查征地拆遷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有沒有在征地拆遷中見到拆遷公告、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倘若發(fā)現相關部門在征收時,并沒有告知大家這些最基本的征收信息,未公布這些文件等,那么此次征收拆遷在程序上就存在一定的違法性,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非常謹慎地簽協議了,試想一下,一個項目征收程序都不合法,又怎么可能會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場上去做事呢? 所以,當相關部門拿著拆遷協議讓你來簽訂時,千萬不要拿起筆就簽上自己的大名,避免讓自己陷入無法挽回的局面。 二、審查與自己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可不是被征收人與誰都可以簽訂的,一般能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也只能是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另外,第十三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那也就是說,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房屋的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人,也只能是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如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或是其他拆遷單位,甚至是村委會等,那么,在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要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原則上來說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絕與他們簽訂協議,否則所簽協議是否合法就有待商榷了。 當然了,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掩耳盜鈴的方式,找村委會或是其他相關人員,模仿被征收人的筆跡在補償安置協議上面簽上字,對于在這種情況下所簽的協議,如果事后沒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認,那該補償安置協議就屬于無效協議。 三、審查補償安置協議內容 一般一份合法的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要有具體的補償標準、安置房位置、朝向、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停產停業(yè)損失費以及用于被征收人臨時居住的周轉用房、過渡方式、搬遷期限及過渡期限(即選安置房的,一般幾年可以拿到安置房等),另外,還有一項事項非常重要,就是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要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即征收方未按約交付安置房時,征收方需要承擔什么樣的違約等等。 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看到的補償安置協議,如果只有空格,其什么內容也沒有寫,或是協議中的內容非常不明確等,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簽,避免給自己造成沒必要的損失。 四、拆遷協議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 補償安置協議是對被征收人利益產生影響的一份文件,所以,按理說,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后,被征收人手里無論如何都需要有一份,一旦征收方違約、毀約等,那么被征收人就有證據來證明他們確實存在毀約、違約的情形。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在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后,執(zhí)意要拿走所有的協議原件,被征收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以免日后他們不承認。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廣大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定要認真對待,一旦遇到補償安置協議有問題,那么,建議大家要盡快咨詢專業(yè)律師,并在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下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