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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相關部門縮減新生兒補償安置面積合法嗎?北京土地征收律師:相關部門縮減新生兒補償安置面積合法嗎? 近日,有一位反映說,自己家幾年前就拆遷了,當時也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在補償協議簽訂后的一個星期內了解到鄰居家的拆遷補償款竟然比自己高,其與鄰居家的情況幾乎一樣,可是補償卻遠遠低于他們。 還有一位當事人說,雖然自家孩子出生后,征收方也將孩子納入補償對象,可是相關部門對于新生兒的安置補償面積與成年人的不同,遠遠少于補償成年人的面積,這孩子遲早有長大成人的一天,這樣區別對待是否合理呢? 事實上,征收中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非常地多,尤其是拆遷補償方面的問題,雖然說補償標準有差異屬正常現象,畢竟每個城市,甚至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每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所以補償標準有差異,補償不一樣也理所當然,但是差異也不能太大,補償如果相差甚遠,甚至有意區別對待,那就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憲法》中的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中同樣也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相關部門都必須要以合理、公平、合法的原則來實現征收目的。也就是說,不管是小孩還是成年人,不管被征收人家里是什么背景,被征收人是什么職業,在補償安置時都應當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當事人,不得因人而異,區別對待。 實踐中,如果有征收方以是新生兒為由就有意縮減補償安置面積,或是減少補償安置費用,征收方的行為就存在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