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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補償辦法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補償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城市化進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我市城市更新改造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城市規劃區中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計劃且經市政府批準的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補償的(簡稱征地房屋安置補償),適用本辦法。征地房屋安置補償是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安置補償工作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安置補償程序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辦公室)研究確定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總體思路,牽頭制定指導性政策,協調城市更新改造有關重大事項。街道辦事處為轄區內城市更新改造實施單位。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四條 城市更新改造實施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妥善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城市更新改造涉及的村(社區)干部應做好被拆遷人的動員、搬遷和安置等工作。 第五條 城市更新改造堅持“集中規劃、聯片拆遷,統一政策、合理補償,程序正當、公開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實行貨幣(含房票)的安置方式。經市政府批準,可實行實物安置。 二、補償(補助)與安置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及附件所涉及之面積和價格概念的釋義: (一)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被拆遷房屋的農房不動產權證(以下簡稱不動產權證)上所載明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二)確權建筑面積是指被拆遷房屋不動產權證上所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 (三)安置面積是指被拆遷人可享受的安置房的面積,其數值為確權建筑面積、3倍土地使用權面積、3倍可享受宅基地面積三者的最大值,單戶安置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20㎡。人均安置面積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保底安置面積標準計算。 (四)空翻面積為被拆遷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積減去住房確權建筑面積。 (五)其它建筑面積為被拆遷房屋除確權建筑面積以外的建筑面積。 (六)被拆遷房屋評估凈值價是指被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等的重置評估總價值,由房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七)安置房重置價是指安置房屋的重置價格。 (八)安置房成本價是指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價,參照城市更新改造區域相應的同類型在建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價確定。 (九)區域市場比準價是指城市更新改造區域相應的商品住宅平均市場價。 城市更新改造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標準、安置房相關價格標準及拆遷補助標準由市建設局、發改局、自然資源局、城改辦根據建安成本及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等情況逐年調整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3月底前發文公布。 第七條 實物安置結算辦法: (一)以住房確權建筑面積置換安置面積的結算公式為: 安置房重置價×安置面積×樓層系數-被拆遷房屋評估凈值價。 (二)以空翻面積置換安置面積的結算公式為: 安置房成本價×空翻面積×樓層系數。 (三)因安置房套型等因素,安置房實際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以安置房市場比準價(結合樓層系數)購買。 第八條 貨幣安置補償結算方式為以下兩者之和: (一)與住房確權建筑面積相抵的安置面積: (區域市場比準價-安置房重置價)×確權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評估凈值總價 (二)與空翻面積相抵的安置面積: (區域市場比準價-安置房成本價)×空翻面積。 第九條 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選擇”的原則。保底安置是指被拆遷人房票安置比例應達到安置面積折算金額的50%以上,自愿選擇是指貨幣安置補償總額的剩余部分可自愿選擇貨幣安置或者房票安置。貨幣安置補償總額是指安置面積折算金額+被拆遷房屋評估凈值價+其他各類補助及獎勵金額的總和(房票部分的現金獎補除外)。 第十條 被拆遷人按可享受宅基地面積安置,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可享受宅基地面積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積給予2500元/㎡的補償;被拆遷人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的,不作剩余用地面積補償。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住房確權建筑面積大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雙倍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原系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戶籍已遷出本村(社區),按照本《辦法》附件2中關于“戶”的劃分規定,其原歸屬的戶在本改造區域已無安置人口的,不動產權證辦理在其名下的住房可認定為世居房,在“一戶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額范圍內,以確權住房建筑面積安置。 第十三條 依法繼承的住房,需重新辦理不動產權證。在取得新不動產權證后,在“一戶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額范圍內確權安置。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裝潢按評估價補償,住房確權建筑面積內的裝潢也可選擇直接按200元/㎡補償。 第十五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確權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支付,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選擇實物安置的,確權建筑面積與實物安置面積相比較,以較小值計,按搬遷騰空之日起到被安置后6個月計發,其余部分按6個月一次性計發;選擇房票安置的,確權建筑面積與房票安置面積相比較,以較小值計,按24個月一次性計發,其余部分按6個月一次性計發。 第十六條 搬家補助費按每戶2次計發,每次2000元,確權建筑面積超過80㎡的,超過部分按每次5元/㎡加發。 第十七條 簽約和搬遷獎勵: (一)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獎勵100元/㎡。 (二)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經騰空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獎勵100元/㎡。 (三)被拆遷人在規定的爭先簽約期內簽約,并按時騰空的,按被拆遷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予以300元/㎡的爭先簽約獎勵(可分期支付)。 第十八條 原由村(社區)負責照顧贍養的年滿60周歲的孤寡老人,其補償款支付給村(社區)集體,由村(社區)負責安置。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子女可在其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學區就學,自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享受該學區學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改造范圍內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參保,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原已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安置小區,安置完畢后欲上市交易的安置房,需由被拆遷人根據總建筑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補交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權證中注明的用房不作安置,根據權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按評估凈值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不動產權證、用于商業(服務業)經營用途的房屋,被拆遷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登記資料的,根據其確權建筑面積內的實際經營面積,按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時間累計計算經營年限(間斷時間扣除,最高為10年)給予補助,每年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同類地段國有土地上商業用房市場價格與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差價的3%。被拆遷人不能提供相關執照和登記資料,但經所在村(社區)城市更新改造領導小組出具證明,證實確于商業經營用途且公示無異議的,根據其確權建筑面積內的實際經營面積,經營時間以一年計,一次性給予補助,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同類地段國有土地上商業用房市場價格與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差價的3%。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不動產權證、用于工業生產用途的房屋,被拆遷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登記資料的,根據其確權建筑面積內的實際生產使用面積,按一次性250元/㎡予以停產、停業損失、臨時過渡費等補助。被拆遷人不能提供相關執照和登記資料,但經所在村(社區)城市更新改造領導小組出具證明,證實確用于工業生產用途且公示無異議的,根據其確權建筑面積內的實際生產使用面積,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產、停業損失、臨時過渡費等補助。 第二十五條 城市更新改造中村(社區)集體經濟的發展保障: (一)村(社區)集體房產不作實物安置和房票安置,按評估凈值價的120%補償。 (二)整村(社區)征遷后,原村基土地依法征收所得款項作為村(社區)集體經濟發展的資金。 (三)整村(社區)征遷已建設安置小區的,可將安置小區的部分綜合服務用房(面積按總安置面積的5%計),作為村(社區)公共用房和集體經濟發展的資產,村(社區)集體負責承擔建安成本,其經營收入納入集體經濟的范圍;整村(社區)征遷不建設安置小區的,在被征收土地(或同類地段土地)的土地使用規劃條件中規定:出讓土地上建造的房地產或商業項目中,按總安置面積5%的商業用房,作為村(社區)公共用房和集體經濟發展的資產,村(社區)集體負責承擔建安成本,其經營收入納入集體經濟的范圍。自然資源局給予辦理不動產權證。 三、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補償的實施按照表決報批、調查動員、確權認定、集中簽約、騰空拆除的工作流程,以“三公告、三公示”的工作程序實現信息全公開。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預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預簽戶數達到改造區塊(村或社區為區塊,或規劃單元為區塊)設定比例時,經公告生效自動轉為正式有效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生效后,簽約被拆遷人或其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騰空期限內拒絕搬遷騰空的,實施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及相關附件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嵊州市有關城中村改造的嵊政〔2017〕18號等文件及其附件停止施行。已改造區塊按改造當時的施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及相關附件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辦公室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建設局等單位負責解釋。 附件1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房屋 產權和安置面積認定辦法 為確保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規范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就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房屋的產權認定和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認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城市更新改造區域在完成所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辦理之后,再進行確權認定。 第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確權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上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不動產權證上載明的用房面積只作補償不作安置。 第四條 不動產權證上載明未處理不確權的建筑面積不予補償。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的房屋,由被拆遷人根據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料存檔和證據保全,補償金存入銀行專戶,打包封存,待矛盾糾紛解決后解封,但不影響拆遷。 (一)土地或房屋權屬有爭議或異議,尚未解決的; (二)土地或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 (三)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且尚未清償債務、注銷抵押的; (四)其他應暫緩認定房屋產權的。 第六條 可享受宅基地面積的認定: 被拆遷人按以下辦法,根據該戶安置人口數量確定該戶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積: (一)小戶(3人以下含3人)可享受100㎡宅基地面積; (二)中戶(4人至5人)可享受120㎡宅基地面積; (三)大戶(6人以上)可享受140㎡宅基地面積。 第七條 安置面積的認定: 被拆遷人的住房確權建筑面積加空翻面積即為該戶的安置面積,可按3倍證載建筑占地面積計算被拆遷戶的安置面積。單戶安置面積不得超過420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保底安置面積標準計算。 來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