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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土地征收律師:集體土地征收原則是什么北京農村土地征收律師:集體土地征收原則是什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另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不僅如此,《土地管理法》中還對土地征收其他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集體土地征收中,必須要按照規定依法告知被征地農民具體的征收事項,必須要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這也是我們經常在文章中強調的一點。 然而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個別的征收項目為了能按時完成征收工作,實現征收目的,往往會在什么文件也沒有的情況下直接占用農民老百姓的土地,有的甚至連最基本的土地征收預公告、審批手續也沒有辦理,便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摧毀地上附著物、青苗,在土地上施工建設。 這里凱諾律師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征收集體土地,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是征收單位必須要履行的程序,這是法定程序之一,同時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最基本的征收事項,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更是征收方要嚴格遵守的征收原則。 |